车主雇前没有核查其雇佣司机的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后才知其驾驶证被注销,保险公司、雇主和司机谁该对事故负责?近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案件,依法判决司机向某承担85%的赔偿责任,雇主周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
周某雇佣向某开车送货,向某驾驶周某名下一台轻型厢式货车送货时与驾驶摩托车的熊某发生交通事故,致熊某受伤,两车受损。交警认定向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熊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这时周某才知道向某的驾驶证早就被注销。保险公司赔偿熊某19余万元后,将向某和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向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判决向某担责85%,周某担责15%。
根据《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向某驾驶证已经注销,其开车上路等同于无证驾驶,应该对交通事故承担过错责任;周某作为雇主,没有审核向某的驾驶证,没有尽到审核义务,同样存在过错,也要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驾驶人与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不是同一人时,虽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对正常驾驶过程中的各种风险无法管控,但法律要求使用人对驾驶前便存在的风险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即对车辆及使用人本身是否具备正常上路行驶的条件应当进行检查或审查。
本案中,车主周某雇请向某开车,向某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但因周某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将车辆交给了“驾驶证已注销可恢复”的向某,所以即使周某不是直接侵权人,但其仍因此被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拒赔为由而进行追偿,其也因过错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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