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为什么这类“肾结石手术致肾功能丧失”案件值得被系统复盘
泌尿系结石本身常见,但当结石负荷偏大(如鹿角/累积直径接近或超过2cm)、合并输尿管条件不佳(狭窄/走行异常/既往手术史)、或感染指标未控时,术式选择就不是“想做软镜就做软镜”的问题,而是适应证与风险控制的问题。
邓庆奋医疗律师长期办理泌尿外科相关医疗纠纷,体会是:很多“肾功能进行性恶化→最终切除”的悲剧,并不是结石太难治,而是在关键节点上:
1、术式适应证是否被放宽(软镜是否被用来处理更适合经皮肾镜/分期处理/多学科评估的病例);
2、感染与梗阻是否被正确对待(白细胞明显升高、尿常规异常时仍按计划二期逆行操作);
3、术后评估与随访是否到位(是否按时做KUB/CT确认残石、是否识别“未缓解的梗阻”并及时转诊/改道);
这些环节一旦连续失守,就会把“可挽救”推向“不可逆转”。
也正因如此,邓庆奋医疗律师在同类案件中,往往不是只打“结果不好=医院错”,而是把争议拉回到:诊疗规范怎么说→本次病历怎么做/没做→时间点证据链能否锁定过错节点→过错与肾功能丢失之间的因果路径是否闭合。这也是医疗损害案件里最能说服法官与鉴定人的打法。
二、案例说明
地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科室/类型:泌尿外科/结石微创治疗(输尿管软镜钬激光碎石、DJ管留置)
损害后果:右上尿路问题与右肾功能重度受损,后续右肾切除(七级伤残)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过错参与度鉴定+伤残/三期鉴定→按责任比例核算赔偿)
三、基本案情
1)首诊住院与第一次手术(2019.8,某区人民医院)
患方因“双侧肾结石病史,进一步治疗”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某医院就诊并入院。
入院相关检查提示:右侧肾盏及肾盂多发结石(部分描述呈结节状/鹿角状表现,报告记载最大约25×16mm),伴随肾积水表现。
医院行气管插管静吸复合全麻下:右侧输尿管镜检扩张+软镜钬激光碎石+DJ管置入。术后予以抗感染、补液、导尿护理等,短期后出院。
2)二期入院与第二次同路径手术(2019.9)
患方按计划返院行二期处理。入院前后尿液检测提示多项炎症指标异常升高(例如白细胞明显升高等),但仍于麻醉下再次行右侧输尿管镜检拔除DJ管+软镜钬激光碎石+再置DJ管。术后短期出院。
3)疗效不理想,转上级医院(2020.6-2020.7)
此后复查仍提示“右肾结石并肾积水”,患方回到同一医院短暂停留后决定转出,至外地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上级医院评估后诊断指向:右肾多发结石、右侧肾盂输尿管连接处闭锁/严重狭窄相关问题、持续梗阻与感染、右肾功能受损。
进而行右侧经皮肾镜碎石取石+经皮肾造瘘等处理,影像功能学检查提示:右肾灌注与功能显著下降/重度受损。
4)远期结局:右肾无功能→切除(2022)
后续随访阶段,右肾最终评估为无功能,并因“右肾积水伴结石/感染风险等问题”行右侧肾切除术(含腹腔镜下粘连松解等)。
该结局对应伤残等级评定为七级残疾(单肾缺失/无功能的常见评残区间)。
四、患方核心质疑(医疗过错分析:邓庆奋医疗律师复盘)
以下为律师办理时的争议框架归纳(已结合病历线索与常见规范逻辑),用于说明本案“为何能形成过错参与度”,不代表对规范原文的逐字引用。
A. 结石负荷与术式选择的“红线”问题
临床通行认识是:输尿管软镜路径更常用于肾结石<2cm或特定选择性病例;
一旦出现较大/鹿角成分、总负荷偏高、合并解剖异常或预期清石率不足的情形,经皮肾镜(PCNL)或多阶段方案往往更符合风险控制逻辑。
本案关键点之一:早期影像已提示较大/多发/形态复杂(报告用语如“鹿角状”等),若仍坚持两次“同一条逆行软镜路径”且未及时调整策略,容易被评价为适应证把握偏宽松→导致反复操作却未解除根本梗阻→功能持续受损。
B. 感染指标异常时,是否应当推迟/改变方案
输尿管镜与碎石操作会把细菌/内毒素“挤”入循环,尤其在已有尿路感染证据、尿白细胞明显升高背景下,二次逆行操作的风险管理更严格。
患方质疑的核心不是“能不能做”,而是:在炎症信号明确时,是否仍应以‘计划二期’优先,而未先把感染压下去、未先改道减压、未重新讨论术式??
这一步一旦被鉴定认可,就会形成“过错—加重感染/梗阻—加速肾功能丢失”的因果链条。
C. 术后评估、残石与梗阻识别是否到位(以及病历规范性问题)
另一争议点是:软镜术后应关注是否真正解除梗阻、是否有残留结石堵口、影像随访是否及时(KUB/CT等)。
五、鉴定与法院认定:
本案在审理中,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做两项关键鉴定:
1、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参与度鉴定?
鉴定意见认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患方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建议区间约45%–55%(倾向约50%)。
双方虽各自提异议,但鉴定机构对异议作出说明,法院最终采信并以50%作为责任划分基准。
2、伤残等级与三期鉴定?
评定为七级伤残;配合右侧肾切除术后,给出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区间(法院据此核算赔偿项)。
3、法院认定的损失项
医疗费(自费部分):22,699.3元?
营养费:1,80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元(45天×100)
护理费:12,270元(按住院+术后护理期组合口径)
误工费:39,391.14元(按当地统计口径/酌定误工天数折算)
交通费:1,350元(酌定)
残疾赔偿金(七级):648,984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298,207元?
鉴定费:18,028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
合计损失约:1,087,229.44元? → 50%责任下赔付约543,614.72元(并相应处理案件受理费分担)。
六、关于邓庆奋医疗律师
邓庆奋医疗律师,广东才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拥有广东医科大学(医学)及中山大学(法学)“医学法学”双背景。专注医疗纠纷十余年,独创“医疗过错三维分析法”,擅长从病历环节突破,代理全国重大疑难案件。曾成功逆转“十年三审均败诉、鉴定零过错”的极端案件,终获赔偿130余万元;亦多次通过锁定病历瑕疵,在贵州、江西等各地推动法院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判决医院承担全责案件。其专业能力获行业认可,被聘为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医疗卫生与健康专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市调解协会人民调解专家库成员、市律师协会第七届委员会优秀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