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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靠谱医疗律师邓庆奋:医疗事故发生后,医院拒绝提供部分病历,推定医院承担全责,赔偿101.5万元

发布者:邓庆奋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5日 7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此案件为医疗律师邓庆奋亲办案例

邓庆奋医疗律师,广东才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拥有广东医科大学(医学)及中山大学(法学)“医学法学”双背景。专注医疗纠纷11年,独创“医疗过错三维分析法”,擅长从病历环节突破,代理全国重大疑难案件。

根据民法典第1225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书写应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讨论记录等资料应当在24 小时内完成

本案中,患者因中暑晕倒被送往被告急诊科,后转留观室观察,再转儿科住院治疗,因救治无效于当天死亡。被告医院至今无法提供完整的门(急)病历、住院病历等病历资料,仅用<诊疗经过>替代,显然违反上述规定。

此案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司法鉴定中心要求提供完整的病历资料或原、被告双方同意的详细诊疗经过。但是,由于被告医院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完整的病历材料,导致无法进行鉴定。

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根据前述规定被告医院违反相关诊疗规定,未及时书写病历,应当推定被告在对患者的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通常情况下,医疗损害的发生应当考虑医疗机构过错程度和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

审判实践中,一般根据鉴定结论认定医疗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原因力大小,进而确定损害赔偿比例。本案因被告医院未填写病历导致无法提供患者就诊的完整病历资料,从而无法进行鉴定,这种情况下能否推定医疗机构承担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和全部法律责任呢?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5日下午,患者学校上体育课时晕倒,于15时24分经救护车送往被告急诊科治疗,16时许转至儿科予鼻导管吸氧、心电监护等治疗,因救治无效,于当日18时50分宣临床死亡。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亡原因休克。因对死因有异议,双方委托尸检鉴定,结论为中暑死亡。经市医调中心调解无果,委托本团队后提成诉讼

指导取证:

诉前由于医院仅提供了“诊疗经过”及部分病历作为病历资料,拒绝提供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及住院病历,经指导取证后诉至法院。

医院认为:

患者120救护车送至医院急诊,因情况紧急,医院在患者未挂号的情况下,立即对患者进行了相关诊疗。事发后,患者家属也未补办相关入院手续,导致后续病历资料的完善工作无法展开。若以医院未按定提交病历资料导致鉴定机构无法受理医疗损害鉴定,与客观事实不符。由于患方不认可医院提交的鉴定材料导致鉴定机构退卷应当由患方承担责任

患方认为:

案件审理中患方已提交提交了挂号缴费记录凭证,以证实就诊时办理了挂号及住院手续,但是医院存在歪曲事实,性质恶劣,不利于医患纠纷的解决。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有关规定,无论患者是否办理住院,医院均应书写病历并为患者保管病历资料;本案中医院在就诊期间及死亡时没有按照规定书写并补齐病历资料,在鉴定机构再次要求医院提交完

整的病历资料情况下,医院仍拒绝提交,推定医院承担患者死亡的全部责任根据家属回忆可知医院存在长时间将患者置之不理,未采取相关治疗措施,根据儿童中暑防治的诊疗规范,早期的降温、补充电解质等极其重要。如果医院救助得当,患者将不会死亡,所以医院应全部责任

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医院未填写病历导致无法提供患者就诊的完整病历资料,从而无法进行鉴定,且无证据证明患者自身存在直接或间接影响死亡发生的因素,故被告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和全部法律责任。判决被告医院承但全责并赔偿101.5万元。

关于邓庆奋医疗律师

邓庆奋医疗律师,现为广东才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副主任

经验与专业领域:医疗纠纷领域执业十余年,主攻全国各地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广东医科大学(医学)及中山大学(法学),具备医学与法学双学位背景。

在医疗纠纷的长期实践中,邓庆奋律师融合医学病理剖析与法律要件解构,独创“医疗过错三维分析法”,三维度系统评估诊疗过错行为,为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奠定专业基础。从指导取证到案件分析、调解、诉讼等全环节代理,具备丰富的、专业的经验。

邓庆奋医疗纠纷律师在执业期间,凭借深厚的专业能力与行业贡献,获多项专业认可与聘任,包括:人民调解专家库成员(东莞市调解协会聘请)、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医疗卫生与健康专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七届委员会优秀委员、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医疗事故专业站首席律师等荣誉。

邓庆奋医疗事故律师立足于广东省,执业范围以珠三角为核心,辐射广东省内及全国主要区域,长期专注并深耕医疗法律事务,尤其在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及医疗损害责任领域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执业十余年来,邓庆奋律师累计代理全国各地医疗案件数百起,服务地域广泛覆盖华南、华东、华中、西南等多个区域,包括广东、广西、湖南、江西、浙江、福建、贵州、四川、河南、安徽、湖北、陕西、山西、山东、河北等省份,具备跨地域处理各类重大、疑难医疗纠纷案件的实务能力。

邓庆奋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1
  • 广东才源律师事务所
    • 执业11年
    • 18098285519
    • 广东才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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