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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律师邓庆奋:十月婴急诊被宣判“已死亡”,6分钟后却在家属怀中哭出声,医方承担60%责任,赔偿55

发布者:邓庆奋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5日 1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邓庆奋医疗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儿科急诊过错推定案实录

开篇:当医学遇见法律

“医疗纠纷案件中,真正决定胜败的,往往不是法庭上的唇枪舌剑,而是事发后前72小时的取证方向。”这是邓庆奋医疗律师执业十余年来最深刻的体会。

本案是邓庆奋医疗律师经办的数百起医疗案件中,极具代表性的一起“推定医方过错型”案件。表面看,这是一个典型的死局:患儿死亡、家属未及时送医、未进行尸检、病历真实性存疑、医疗损害鉴定不予受理。许多律师遇到这种情况,往往会因“证据不足、鉴定走不通”而望而却步。

邓庆奋医疗律师凭借其“广东医科大学(医学)+中山大学(法学)”的双重学术背景,敏锐地捕捉到了另一条通路——过错推定。当医方亲手毁掉了司法鉴定的前提,法律便赋予了患方另一件武器。

一、悲剧回放:6分钟的生死之差

一名仅十个月大的婴儿,因突发急症被送往医院急诊。

入院时,患儿已无意识,全身紫绀,嘴角残留着黑色的呕吐物。在任何一个合格的儿科急诊医生眼中,这都是最高级别的红色预警,意味着必须立即清理气道、吸氧、建立静脉通道,与死神抢时间。

然而,当晚独自值班的医生,竟是一名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的医务人员。

他没有采取任何急救措施,仅通过简单的视诊、听诊和触诊,便冷酷地向家属宣告:“孩子已经死了。”

家属含悲将孩子抱出急诊室。可就在短短6分钟后,原本被宣判死亡的婴儿,竟在家属怀中发出了微弱的哭声。家属大惊失色,立刻折返请求救治。但这6分钟的延误,已让患儿错过了最佳的抢救窗口。尽管医院随后进行了抢救,孩子仍于当日宣告死亡。

更令人心寒的是事后发生的一切。家属要求封存病历,医方却以“已复印病历”为由,拒绝办理封存手续,且拒绝提供首诊急诊病历。这一行为直接导致整份病历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致使后续的医疗损害鉴定被受理机构驳回。

二、邓庆奋医疗律师的办案逻辑

接手此案后,邓庆奋医疗律师没有像常规操作那样死磕司法鉴定,而是运用了独创的“医疗过错三维分析法”,为案件定调:

第一维度是诊疗行为层。? 邓庆奋医疗律师指出,一个十个月大的婴儿,即便送来时病情危重,只要还有黑色呕吐物残留(说明近期尚存胃肠反射),就绝不能仅凭“看一眼”就判定死亡。无证医生独立接诊儿科急诊,且未履行任何复苏义务,严重违反急诊诊疗规范和首诊负责制。

第二维度是病历合规层。? 这是本案的突破口。邓庆奋医疗律师强调,法律要求封存的是原件,“已复印”不能替代封存义务。医方拒绝提供首诊急诊病历,导致鉴定不能,这一后果依法应由医方承担。

第三维度是因果损害层。? 虽然家属确实存在延误送医及未做尸检的情况,但这并不能抵消医方在急诊环节的根本性违法过错。

基于此,邓庆奋医疗律师制定了清晰的诉讼策略:放弃纠缠于“患儿送来时是否已死”的无解争论,直击《民法典》第1222条——医疗机构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资料的,直接推定其有过错。

三、庭审交锋:用医学常识说话

在庭审中,邓庆奋医疗律师将复杂的医学逻辑转化为清晰的法律语言:

面对医方“送来时已是濒死状态”的辩解,邓庆奋医疗律师反驳:无论送来时状态如何,急诊医生的第一职责是启动急救,而非宣判死亡。一个连黑色呕吐物都未引起警觉的医生,根本不具备基本的临床胜任力。

面对医方“家属不配合封存病历”的说法,邓庆奋医疗律师出示了沟通记录,证明是院方以“已复印”为由拒绝封存,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

最终,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均采纳了邓庆奋医疗律师的核心观点:值班医生不具备独立接诊资格,医院在人员配置和管理上存在过错;医方拒绝提供首诊病历导致鉴定不能,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判决:推定医方承担60%责任,赔偿患方55.15万元。

四、结语与警示

邓庆奋医疗律师总结此案时提醒:很多当事人误以为“没做鉴定就打不赢官司”,其实不然。当医方在病历管理上违法时,法律已经为你准备了“过错推定”的武器。关键在于,能否在接案之初就敏锐地捕捉到这一战机,并将证据链彻底封死。

关于邓庆奋医疗律师

邓庆奋医疗律师,现为广东才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其毕业于广东医科大学(医学)及中山大学(法学),拥有医学与法学双学位背景,是国内少有的真正精通临床病理与法律要件的复合型律师。

执业十余年来,邓庆奋医疗律师深耕医疗纠纷领域,独创“医疗过错三维分析法”,累计代理全国各地医疗案件数百起,服务范围覆盖华南、华东、华中、西南等全国主要区域。邓庆奋医疗律师现任人民调解专家库成员(东莞市调解协会聘请)、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多项职务,凭借深厚的专业功底,在多起二审败诉后接手的疑难案件中成功翻案,切实维护了患方的合法权益。

邓庆奋医疗律师始终认为:医疗案件的本质,不是“医闹”也不是“护短”,而是审视医方是否做到了职业最低限度的标准。如果证据能诚实地回答这个问题,正义就不会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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