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法日益为大家所熟知的当下,几乎每一个人都知道公司没有依法为员工购买社保的,员工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在实务中,往往也会出现员工已经承诺或者主动申请不购买社保,要求公司将应缴纳的社保费用折算给自己的情况(或用人单位主张进行折算)。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员工能否又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各地司法机关就此作出过不同的判决,比较典型的观点有两种,(1)一种认为:员工自愿放弃或主动申请不缴纳社保,而用人单位已经将应缴纳的社保费用以补助等形式发给了员工,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并不存在侵害员工或不缴纳社保的主观意图,而员工在自愿放弃或申请不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又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明显有违诚信原则,显失公平,因此不支持员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2)而另一种观点认为,依法缴纳社保属于用人单位和员工共同的法定义务,属于强制性规定,员工单方放弃或申请不缴纳社保并不能免除企业缴纳社保的义务,且该放弃将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员工放弃社保或申请不缴纳社保是无效的,在此种情况下,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应当得到支持。
虽然劳动法具有浓厚的地方特色,但由于社保社会统筹的属性,社保不仅关系到每一个个人,也关系到全体社保覆盖人员的共同利益。因此,近些年的主流观点已经倾向于认定员工放弃社保的承诺无效(无论员工是否自愿),而在此情况下,员工有权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值得关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2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其中第23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该文件目前仅为征求意见稿,但在未来有较大可能成为正式的司法解释文件,并将对实务中员工放弃社保这一曾存在争议的问题作出统一规定。因此,特别提醒各位HR,一定要关注社保缴纳问题,切莫忘记为员工购买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