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问,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法院有权收取证据原件,是真的吗?
是的,法院有权收取,符合法律规定,当然没问题。
但问题是,有权收取,并不表示必须收取。不是原件只有复印件,就不接受吗?
收取原件就表表示收走原件,不归还当事人,于法真有据么?这是值得研究的。
度娘给到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
一提到这个“相关”就头麻,最熟悉的莫不过是“相关部门”,再熟悉的就是“相关规定”,如果遇到“相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就更高深莫测了。因为是相关不是无关,它是有关,又因为只是相关,它又不那么明确,有时还捉模不定。
我终于找到《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原件提交相关规定。(虽不是相关的全部,但符合相关)
先看《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三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第六十九条是规定法院收取当事人提的证据应该出具收据,原件或复件印都可以,法院经办人员都需要签名或盖章,出具收据。
(砸场子的朋友就不要提实务中没有看到过签名或盖章、出具收据这茬了,我们关注的重点证据原件与复印件)
第七十三条是要求书证应当提交原件,但复印件也可以的。
法律规定很明确的,法院有权收取证据原件,也允许当事人提交复印件,原件、复印件都是可以的。是不是?
如果当事人提交了复印件,自己手上留原件,没有规定当事人必须递交原件。是不是?
该条文也并未规定法院收取了证据原件属于法院。
至于度娘文章提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那是对民诉法第六十九条的细化,不多作赘述。
再看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第六十一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
第八十七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这些相关规定,既明确了应当提供原件,也明确了可以提供复印件,只是需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
法院有权收取证据原件,也有权收取证据复印件,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原件与对方质证,原件将更有证明力,但并不代表不提供原件将不被法庭采信,因为法律并没有这么规定。
法律只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也即经过质证的复印件,也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上述规定也明确了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法官应当审核认定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并没有规定法官只审核原件,也未规定法官审核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后,就收走原件。
如果只强调法官有权收取证据原件,却不言其他,还是法律的意思吗?所以,我们的理解是:
当事人可以提交证据原件,也可以提交复印件。如果只提交了证据复印件,还应该提交原件质证。
如果当事人主动将原件作为证据提交了,且主动放弃收回,则法官当然可以将收取证据原件归档。
如果当事人要回证据原件,且也给到法官复印件,则法官应当返还证据原件。
如果当事人只能提供证据复件印,且经双方持证无异议,法官也应采信证据复印件的证明力。
既然如此,我想我是说清楚关于证据原件与复印件的归属了。
当事人想要取回原件,法官会说写一个书面申请来。那就配合一下,你就拿回原件了。
宋文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