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法定义务,当事人提出异议,鉴定人出庭作证不以法官同意为条件。
其次,《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该法条明确,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前提为1、当事人有异议,2、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此两项条件为并列可选关系,并非包含关系。当事人提出异议后,鉴定人就应当出庭作证,法条并未规定需法官同意。
再者,当事人的异议是否成立,需经法庭质证才能确认,法官事先审核出庭申请是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
所以,遇到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应依法力争,请鉴定人到法庭作证。如果法官不同意,则法官没有遵守法律。如果鉴定人不出庭,则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且可要求鉴定人退还鉴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