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以下简称"第五条")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首次对婚前或婚内房产"给予"行为的法律后果作出了系统性规定。该条区分了"未过户"与"已过户"两种情形,并引入了"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给予方无重大过错"的裁判标准,突破了此前《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2条赋予赠与方任意撤销权的传统规则。
然而,司法实践中对于"时间较短"如何界定、"重大过错"如何认定、"补偿数额"如何酌定等问题,各地法院裁判尺度不一。本文以10份典型判决书为样本,围绕行为性质认定、存续时间标准、过错举证责任、给予目的审查、补偿数额酌定、时间效力冲突六大核心问题,系统梳理第五条适用的裁判规则,以期为同类案件的代理与审理提供参考。
第一部分:行为性质的界定
一、法条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司法实践的类型化分析
婚后共同财产部分的处分------性质认定:夫妻财产约定
裁判规则: 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约定,属于《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自生效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单方任意撤销。
支撑案例:
- (2024)皖**民初****号:双方以公证赠与合同形式约定房屋归谢某海个人所有,法院认定该约定有效,且因公证丧失任意撤销权。
- (2024)皖**民初****号:法院将《夫妻不动产约定协议书》定性为夫妻财产约定,而非一般赠与,驳回杨某刚的撤销请求。
- (2025)内**民初****号: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经公证,法院认定对双方有约束力,判令房屋归耿某所有。
第二部分:"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的认定标准
一、法条原文
第五条第二款:......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
二、司法实践的类型化分析
(一)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的区间
裁判规则: 目前无统一量化标准,但普遍认为婚姻存续不足3年有较大可能被认定为"较短",且需结合双方实际共同生活时长判断,而非仅看结婚登记日期。
支撑案例:
- (2025)闽**民终****号: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婚姻存续约3年1个月,认为属于"时间较短";二审虽未直接否定,但结合共同生活时长判令给予方补偿5万元。
- (2025)内**民初****号:双方复婚后婚姻存续近10年,法院未适用第五条第二款,而是依据婚内财产协议直接分割。
(二)不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的区间
裁判规则: 婚姻存续超过10年的,法院基本不会适用第五条第二款,而会按一般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处理。
支撑案例:
- (2024)川**民初****号:双方婚姻长达近30年,法院直接适用《民法典》第1087条分割。
- (2025)辽**民终****号:双方婚姻存续20余年,法院适用第五条第一款(综合考量),而非第二款。
- (2025)苏**民终****号:婚姻存续约20年,法院按一般共同财产分割,照顾给予方伤残情况判其得80%。
(三)共同生活时长优先于法定婚姻时长
裁判规则: 法院会考察双方实际共同居住生活的时间;若同居时间长,即使领证时间较短,也可能不认定为"较短"。
支撑案例:
- (2025)闽**民终****号:双方自2021年9月同居至2024年5月,实际共同生活近3年,二审据此认为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的典型情形,并判令补偿5万元。
第三部分:"给予方无重大过错"的认定及举证责任
一、法条原文
第五条第二款:......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
第五条第三款: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司法实践的类型化分析
(一)重大过错的类型
裁判规则: 通常指《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等法定过错,以及严重损害夫妻感情的恶劣行为。
支撑案例:
- (2025)内**民初****号:《婚内财产协议》中自认"男方在婚姻中与非配偶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但法院仍以未达法定标准为由未支持精神赔偿,说明认定标准严格。
(二)证据标准极其严格
裁判规则: 仅有暧昧聊天记录、单方陈述、静止监控截图、未经核实的录音,通常不足以认定"重大过错"。
支撑案例:
- (2024)皖**民初****号:杨某刚主张宋某家暴,仅提供报警记录(未记载家暴内容),法院未予认定。
- (2025)闽**民终****号:谢某主张李某殴打其女儿、死亡威胁、出轨,因证据不足,二审法院明确"不予采信"。
- (2025)苏**民终****号:赵某甲仅提供一张监控截图,法院认为"不能证明乔某与婚外异性存在暧昧关系"。
(三)协议自认过错的效力
裁判规则: 婚内协议中自认的"过错"可作为证据,但法院仍需综合审查,不必然据此认定存在法定重大过错。
支撑案例:
- (2025)内**民初****号:协议明确写"男方在婚姻中与非配偶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但法院仍以"不能直接证明法定情形"为由驳回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四)举证责任分配:给予方承担
裁判规则: 主张对方存在重大过错的一方(通常为给予方)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则承担不利后果。
支撑案例:
- (2025)辽**民终****号:孔某甲主张蒋某存在欺诈、不履行扶养义务,因证据不足,一审法院未予采信。
- (2026)内**民初****号:白某主张王某存在欺诈,未能举证,法院驳回其撤销请求。
第四部分:关于"给予目的"的审查与"附条件赠与"的抗辩
一、法条原文
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均要求"结合给予目的"进行综合考量。
二、司法实践的类型化分析
(一)"不得离婚"的条件因违反婚姻自由而无效
裁判规则: 赠与合同或财产约定中约定"受赠人不得提出离婚"或"以不离婚为条件",该条件因限制婚姻自由而违反公序良俗,依法无效。
支撑案例:
- (2024)皖**民初****号:杨某刚主张赠与附条件"被告不能提出离婚",法院未支持该抗辩,认定婚姻自由不可附加条件。
- (2026)内**民初****号:白某主张过户系"附条件赠与即长期共同生活、白头到老",法院以"协议中未明确赠与条件"为由不予采纳。
(二)"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有效
裁判规则: 以办理结婚登记为生效条件的赠与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合法有效。
支撑案例:
- (2024)皖**民初****号:双方约定"本合同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为生效要件",法院认定该条件合法有效,赠与合同已生效。
(三)"给予目的"不等于"附条件义务"
裁判规则: 第五条规定的"给予目的"是法院综合考量的因素,而非赠与合同所附的"义务"。给予方"希望维持婚姻"的主观初衷,不能等同于接收方"不得离婚"的法律义务。
支撑案例:
- (2025)川**民初****号:余某主张赠与系"以婚姻存续为条件",法院未采纳,但最终依据公平原则调整了财产分配。
- (2025)辽**民终****号:孔某甲签订协议"本意是基于婚姻存续的信任关系",但蒋某后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并未将此认定为违反条件,而是基于"居住困境"撤销协议。
第五部分:补偿数额的酌定因素
一、法条原文
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均规定:......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二、司法实践的类型化分析
(一)综合考量因素清单
裁判规则: 法院综合考量以下因素酌定补偿数额:(1)婚姻存续时间及共同生活时长;(2)生育及抚养子女情况;(3)家庭贡献(包括家务劳动、经济支持、抚育子女等);(4)离婚过错;(5)房屋当前市场价值;(6)双方经济状况及年龄、健康状况。
支撑案例:
- (2025)苏**民终****号:综合考虑赵某甲因工致残、共同生活20年、生育两子,判赵某甲得80%拍卖款。
- (2025)辽**民终****号:孔某甲年事已高、案涉房屋为其唯一可主张居住的财产,法院撤销协议判为共同共有(未直接判补偿,以共有方式保障居住权)。
- (2025)闽**民终****号:虽判房屋归给予方李某,但考虑共同生活近3年、谢某抚养继女等贡献,判李某补偿谢某5万元。
(二)补偿比例的自由裁量幅度
裁判规则: 补偿金额通常远低于房屋市值的50%,大致在10%~30%区间浮动,无固定计算公式。
支撑案例:
- (2025)川**民初****号:房屋价值约300万元,法院判余某补偿史某110万元(约36.7%)。
- (2024)皖**民初****号:房屋价值未明确,杨某刚自愿补偿8万元(法院最终判归杨某刚,补偿8万)。
- (2025)闽**民终****号:房屋价值约40万元,补偿5万元(12.5%)。
(三)与照顾子女、女方原则的平衡
裁判规则: 即使女方无重大过错,但如果婚姻存续时间较短、给予方贡献巨大,女方获得的补偿也可能较少;反之,若女方对家庭贡献较大,补偿比例会相应提高。
支撑案例:
- (2025)内**民初****号:婚后加名、婚姻近3年、女方独自照顾子女,法院仍认为"时间较长",未适用第五条第二款,房屋未在本案分割。
- (2025)闽**民终****号:女方主张按50%补偿20万元,法院仅判5万元。
第六部分:与《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2条的时间效力冲突与协调
一、相关法条原文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2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658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2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二、司法实践的类型化分析
(一)例外:有利溯及,适用新法
裁判规则: 对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若适用新法(第五条)"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可以突破一般原则,适用新法。
支撑案例:
- (2025)辽**民终****号:一审法院明确援引《时间效力规定》第2条,认为适用第五条"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故撤销了2015年签订的协议;二审维持。
- (2024)川**民初****号:该判决于2025年3月27日作出,行为发生于2007年,法院直接引用第五条第一款,未专门论述时间效力问题(实践中视为默示适用新法)。
结论与实务建议
一、核心裁判规则总结
- 性质认定: 婚后共同财产的分配约定属于夫妻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公证赠与合同丧失任意撤销权。
- "时间较短"的认定: 婚姻存续不足3年有较大可能被认定为"较短",超过10年基本不适用第五条第二款;实际共同生活时长重于法定婚姻时长。
- "无重大过错"举证极难: 仅凭暧昧聊天记录、单方陈述、静止截图通常不足以认定;协议自认过错也未必被法院采信。
- "附不得离婚条件"无效: 以不离婚为条件的赠与条款因违反婚姻自由而无效;但"给予目的"可作为综合考量因素。
- 补偿数额自由裁量: 通常为房屋市值的10%~30%,综合考量婚姻时长、家庭贡献、经济状况、生存权益等因素。
- 时间效力: 对于《民法典》前的行为,法院可依据"有利溯及"原则适用第五条。
二、律师代理策略建议
作为给予方(要求返还房产):
- 重点证明"婚姻存续时间较短"(如实际共同居住不足2年)及"己方无重大过错"。
- 收集对方重大过错的证据链条(报警记录、保证书、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等)。
- 如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前,积极主张"有利溯及"适用第五条。
- 诉讼请求可设计为:请求判令房屋归己方所有,同时表示愿意给予对方适当补偿(以争取法院支持)。
作为接收方(要求维持过户或获得补偿):
- 重点证明"婚姻存续时间较长"或"给予方存在重大过错"。
- 举证自己为家庭的贡献(抚养子女记录、家务劳动证明、经济支出凭证)。
- 若对方主张撤销,可同时主张即使撤销也应获得合理补偿,提交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家庭开支记录等。
- 注意除斥期间: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李维维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