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维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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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配要求第三者返还婚内赠与案例深度分析

作者:李维维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5次举报
2026-06-08

------基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颁布后辽宁省十个案件的实证分析

一、 核心裁判规则

针对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七条审理的婚内向第三者赠与财产纠纷案件,可以总结出以下核心裁判规则:

  1. 赠与行为一律无效,返还比例为"全部返还":所有案例均认定,配偶一方为维持婚外情关系而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依据《民法典》第153条判定为全部无效。在计算返还金额时,法院普遍采用"净额返还"原则,即用配偶方向第三者的总转款减去第三方向配偶方的总转款,得出的差额即为应当返还的金额。不再适用过去实践中存在的"仅返还属于无过错方的一半份额"的做法。

  2. 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认定标准宽严相济:法院不仅对"以夫妻名义同居"等明显行为认定为违反忠实义务,对于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备注(如"老婆"、"宝贝")、特殊含义金额(520、1314)等足以证明存在超越正常男女关系的证据,也会认定构成违反忠实义务。

  3. 第三者的"善意"或"受骗"抗辩,在实践中几乎不被支持:所有案例中,被告(第三者)提出的"不知道对方已婚"、"也是受害者"等抗辩理由,均未被法院采纳。法院认为,成年人建立亲密关系前,对对方婚姻状况负有基本的、合理的注意义务。

  4. 法院对"赠与"之外的经济往来抗辩审查极为严格:被告(第三者)或过错方配偶主张部分转款为"借款"、"工资"、"共同消费"、"代为转付"等,必须提供充分、直接、形成完整证据链的证据。仅凭单方陈述、自制表格、无法与转账一一对应的发票等,法院均不予采信。

  5. 《解释二》第七条成为裁判核心依据:所有2025年及之后审结的案例,均明确引用了《解释二》第七条作为裁判的核心法律依据,标志着该条已成为处理此类案件的"标准答案"。

二、 详细分析:可以要求返还的情形、数额比例及原告证据清单

(一) 可以要求返还的情形(胜诉要件)

综合十个案例,原告(无过错方配偶)想要成功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核心事实的认定:

1、存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婚外情"关系:这是适用《解释二》第七条的前提。法院认定的常见情形包括:

(1)同居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2)*辽0311民初2748号案件中,男方与第三者育有非婚生女;(202)辽0304民初633号案件中,男方自认与第三者同居十余年。

(2)存在暧昧聊天及亲密称呼:(202*)辽1011民初1723号案件、(202)辽07民终2273号案件、(202)辽0304民初3781号案件、(202)辽14民终2239号案件、(202)辽0311民初2748号案件、(202)辽0304民初633号案件均通过微信聊天记录中出现"老公、老婆、宝贝、爱你"等亲昵称呼,以及称呼"媳妇"、男方称第三者女儿为"我女儿"等内容,认定存在不正当关系。

(3)特殊含义的转账:(202)辽1011民初1723号案件、(202)辽0304民初3781号案件、(202*)辽14民终2239号案件均认定"520"、"1314"、"521"、"8888"等具有特定情感意义的转账,是证明不正当关系的有力佐证。

(4)被告自认:(202*)辽14民终2239号案件中,被告自认与男方系"婚外情关系",成为定案的关键证据。

2、存在配偶方向第三者的"财产给付"行为:这是返还行为的对象。常见的给付形式包括:

(1)银行、微信、支付宝等直接转账((202)辽09民终152号案件、(202)辽1381民初513号案件)。

(2)代付购房款、购车款((202)辽0311民初2748号案件、(202)辽0304民初633号案件)。

(3)代付生活费用,如物业费、供暖费、电费、手机费、子女托费等((202)辽0311民初2748号案件、(202)辽0304民初3781号案件)。

(4)购买大额物品,如金镯子((202)辽07民终2273号案件)、手机、智能锁等((202)辽0304民初3781号案件)。

3、给付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原告享有请求权的权源基础。原告只需初步证明该给付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院即会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或过错方配偶若要反驳,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财产属于配偶方的个人财产(如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金等)。在(202*)辽0304民初633号案件中,被告辩称款项为个人财产,但因证据不足未被支持。

(二) 返还的数额和比例分析

核心原则:净额返还(全部返还)

十个案例的判决结果清晰地表明,法院支持的是"净额返还",即返还不正当关系存续期间,配偶方转出财产与第三者转回财产的差额。

计算公式:应返还金额 = 配偶方向第三者的总转款 -
第三方向配偶方的总转款

这一计算方式体现了赠与行为整体无效后,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具体计算中的关键要点:

1、净额的计算:法院会查清一个时间段内的所有往来转账,进行差额计算。例如:

(1)(202*)辽0311民初2748号案件:认定赠与总额为380,326.19元,该金额已经是法院在核减了用于公司业务(29,300+12,200元)、有证据证明为正当支出(如父亲住院停车费108元)等款项后的净额。

(2)(202*)辽1011民初1723号案件:男方转账331,483元,女方转回154,900元,净额176,583元,全部判返。

(3)(202*)辽1381民初513号案件:男方转账80,700元,女方转回16,905元,净额63,795元,全部判返。

(4)(202*)辽0304民初3781号案件:此案极为典型,法院进行了非常精细化的核算。从配偶方总转出3,113,436.1元中,首先扣除"代管房款"690,000元和原告另行主张的车款311,664.74元,得到转出净额2,111,771.36元。再减去第三者转回的664,644.6元,最终认定应返还净额1,445,126.76元。

2、"共同消费"不予扣除:第三者抗辩称部分款项用于双方共同旅游、餐饮、酒店住宿等消费的,法院明确不予支持。法院认为,这笔消费的受益者包括过错方配偶,不能用来抵销其对无过错方配偶的返还义务。例如,(202*)辽0181民初2112号案件中,法院明确将男方支付的酒店开房费用认定为"共同消费",而非"赠与",驳回了原告对该部分费用的返还请求。

3、特定用途款项的扣除:如果款项能证明系用于特定可识别的且由过错方配偶最终受益的支出,法院会予以扣除。例如(202)辽0311民初2748号案件中,法院扣除了一笔用于其父亲住院的停车费108元。(202)辽0304民初3781号案件中,法院扣除了第三者代付的亲子鉴定费3,000元。

三、 律师提示:基于上述案例的实务风险与策略建议

基于对以上十个案例的深入分析,除了前述核心要点,还有以下关键风险和策略值得您特别关注:

1. 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至关重要

  • 风险:被告(第三者)常以诉讼时效已过(3年)进行抗辩。如(202*)辽0311民初2748号案件中,被告辩称赠与发生在2013年,早已过时效。

  • 应对策略:法院的裁判规则是,诉讼时效从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而非赠与行为发生之日。在离婚诉讼中才发现转账记录的,从离婚诉讼时起算。在配偶去世后整理遗物才发现转账的,从去世时起算。

2. 警惕"善意第三人"抗辩的局限性

  • 风险:第三者常以"我也是受害者,不知道他已婚"为由抗辩,以期少返或不返。

  • 应对策略:司法实践已基本统一,如上文所述,此种抗辩难以得到支持。无需过度纠结于证明第三者"明知"。核心精力应放在证明过错方配偶的赠与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只要赠与无效,受赠人即应返还。

3. 重点关注"共同消费"的排除规则

  • 风险:这是原告方最容易忽视的败诉风险点。(202*)辽0181民初2112号案件中,原告主张返还酒店开房费,直接被法院驳回。第三者与过错方共同旅游、餐饮、购买小礼物等消费,同居中的生活花费原告均难以追回。

  • 应对策略:只有直接、无偿给予第三者的财产(如转账、代付大额房款车款)才有可能追回。用于双方共同消费的支出,除非能证明最终利益归属于第三者个人(如为第三者单独购买的奢侈品),否则追回可能性极低。

4. 区分"赠与行为"与"其他经济往来"

  • 风险:被告方常会主张部分转款是"借款"、"工资"、"业务往来款"等,以否认赠与性质。

  • 应对策略:需要坚持"谁主张,谁举证"。被告提出上述抗辩,举证责任在于被告。可要求被告提供借条、劳动合同、社保记录、能够一一对应的业务合同及发票等。如(202*)辽0311民初2748号案件所示,被告提供的单方说明、无法对应的发票,法院均不予采信。

5. 《解释二》第七条可作为独立的诉讼策略

  • 策略提示:《解释二》第七条第二款提供了新思路。在当事人暂不打算离婚,或为保全财产、防止配偶继续转移资产时,可单独提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请求法院确认特定财产(如被赠与的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这是一种有力的诉讼保全和行为保全策略,可在赠与纠纷之外同步或先行启动。

  • 如果配偶有婚内赠与情人的行为,在离婚纠纷中可以要求多分财产。

6. 充分运用"律师调查令"

  • 策略提示:此类案件的转账记录繁多,且往往涉及多个银行、支付宝、微信账户。立案后,应第一时间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过错方及第三者名下所有相关账户在婚外情存续期间及前后一段时间的完整流水。这既是为了查明事实、固定净额证据,也是为了防止对方隐匿、转移财产。

7. 注意返还原物与折价赔偿的区别

  • 细节提示:若赠与的是特定物(如金镯子、汽车、房产),诉请时应写"判令被告返还XX物品或折价赔偿人民币XX元"。如(202*)辽07民终2273号案件,因镯子已丢失,法院直接判决按购买价折价赔偿。

8. 提起诉讼要及时,保全第三者财产

  • 细节提示:在第三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其名下财产,否则其有转移财产的风险。

通过对上述十个辽宁省内典型案例的梳理与分析,我们得以窥见司法实践在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七条时,对"婚外情赠与行为"所持有的鲜明否定态度。每一份判决,不仅仅是对个案中财产归属的裁断,更是对"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对"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这一法定道德底线、对公序良俗基本社会秩序的坚定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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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10220********2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
1210220********25 婚姻家庭、离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