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晓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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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后骑车摔倒死亡,同饮者应否承担责任?

作者:郭晓峰律师时间:2023年06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53次举报
2023-06-13


共同饮酒的行为是情谊行为,不直接产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同饮者应否承担责任,首先要看其对死者是否有劝酒的行为。一般来说,劝酒者只要有以下情况就会被判定有过错: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在明知对方醉酒的情况下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回家以及未有效劝阻醉酒者酒后驾车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以上过错行为与醉酒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饮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组织酒局者较其他同饮者应尽到更高的注意和安全保护义务,如其未尽义务,则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需要说明的是,饮酒人的人身安全是以自我保护为主,以其他同饮人的安全保护义务为补充。
众所周知,饮酒是一项会产生危险的行为,饮酒过量会导致身体受损、意识不清、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每年因饮酒造成的意外伤亡都不在少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饮酒行为加以克制,适量饮酒,确保自身安全;作为同饮人应提醒、劝阻他人少喝,在他人出现醉酒的情况下,尽到安全护送、及时救助等义务,杜绝强迫性劝酒、放任醉酒同伴不管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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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郭晓峰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山东大学,现为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业务领域:合同纠纷(重点方向)、工伤赔偿、交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威海
  • 执业单位: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020211040566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伤赔偿、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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