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晓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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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威海专职律师执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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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婚内协议的规定

作者:郭晓峰律师时间:2023年06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08次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郭晓峰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山东大学,现为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业务领域:合同纠纷(重点方向)、工伤赔偿、交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威海
  • 执业单位: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0202110405667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离婚、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