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董某系大学同学, 2019年10月刘某以投资影业为由,通过微信向董某介绍其公司的理财产品,半年固定收益为8%,由二人拼单投资100万元,刘某自己投资80万元、董某投资20万元。董某同意投资20万元,委托刘某到其公司投资理财。后董某分三次将20万元转账至刘某账户。刘某收到董某转账后,用自己的名义在甲公司持有100万理财产品,并在2019年11月 5日以刘某自己的名字与甲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在承诺书中承诺出资全部为自有资金,并约定刘某认缴出资100万元,业绩比较基准为8%。2020年 5月 5日理财产品到期后,刘某向董某支付了半年的投资收益1.6万元。同时,刘某以公司上半年影业没开业,投资要延期、公司不让转出资金为由,说服董某同意继续委托刘某理财半年。同日,投资人刘某与甲公司再次签订投资协议,业绩比较基准为10%,其他合同内容与前述基本一致,故此,理财项目延期至2020年11月 5日。到期后,董某要求刘某返还本金及相应收益未果,遂诉至法院。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通过微信以承诺到期返还本金及支付固定收益的方式吸收董某资金用于其到公司投资,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且投资协议未把董某列入到合伙人名册,应认定董某与刘某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系名为投资理财实为民间借贷。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在借款续期到期后,刘某应按约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刘某未按约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构成违约。董某的诉讼请求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判决刘某偿还董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
对于拼单理财款项性质的认定,不能仅依据协议名称或相关约定字面意思进行判断,应根据当事人约定的相关内容所反映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协议目的及协议履行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如何区分理财拼单人是风险自担型投资还是借款,实质还是在于区分投资与借贷。首先要从这两种行为的本质特征入手,投资的本质特征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借贷的本质特征是借款到期后还本付息,收益具有固定性、保底性;其次还要根据协议履行情况进行判断,如是否参与经营、是否被列入投资人或股东、合伙人名册、分红或收益是否固定等。若当事人之间口头或书面协议约定一方出资后,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均按照固定标准计算固定收益,则出资方实质上只享收益,不担风险,更符合借贷合同特征,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属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拼单发起人应根据约定偿还理财拼单人的本金、承诺的固定收益及逾期利息。无论是理财拼单发起人亦或拼单参与人,都应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相关法律后果,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法官建议:
应清楚了解所投资的理财产品类型。无论是银行理财产品或其他理财产品,均应阅读理财产品说明书,对理财产品涉及的具体项目进行调研,对需要签字的所有协议内容进行审查,知悉该理财产品的收益类型、风险级别、风险类型。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与投资目的,结合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慎重选择投资理财产品。事先明确约定拼单理财的合作方式。拼单人与发起人应对合作方式进行明晰,明确拼单人的出资是借款还是投资;明确理财产品的投资人是拼单发起人还是包含所有拼单人;明确理财产品的收益是固定还是波动,明确理财产品亏损时是风险各担还是发起人自担。简言之,若是风险型理财,则不应约定固定收益,投资人应自担风险。若约定理财收益系固定,则一般认定为借贷,拼单理财发起人应按时偿还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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