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周村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执行人赵某支付申请执行人孙某货款人民币519910元、经济损失46511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赵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赵某分六次支付欠款;如被执行人赵某有任一期未按约定期限付款,申请执行人孙某有权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被执行人赵某再向申请执行人孙某支付违约金100000元;案外人李某自愿作为被执行人赵某上述还款行为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赵某未按协议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孙某向法院申请对担保人李某名下财产予以强制执行。
法院审理
关于能否直接执行担保人李某的财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本案中,保证人李某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签字,并自愿对赵某的债务提供连带任保证。因此,可视为李某对赵某提供执行担保,在赵某未如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人李某的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本案中,担保人李某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并未作出含有“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内容的承诺。赵某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孙某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能直接执行担保人李某的财产。
法院审查后认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系生效法律文书,而不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约定由案外人提供保证,该协议只能理解为在执行过程中由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担保人就生效判决的履行所自愿协商达成的协议,其效力仅限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担保人之间,只能构成对执行和解协议所做担保,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在担保人并非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的情况下,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法院不能对担保人的财产直接强制执行。而真正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执行担保,不仅要求担保人向执行法院提供保证,还必须要求担保人向人民法院作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是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之外,担保人自愿加入到强制执行程序中。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法院可以对担保人的财产直接强制执行。
综上,本案执行和解协议中,虽然约定了李某为赵某上述还款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李某没有向法院作出赵某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因此,不能仅仅以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认定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条款即构成执行担保,从而直接强制执行李某的财产。
法官说法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为了暂缓法院执行措施,经常会遇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还款的情况。为了确保执行和解协议的顺利履行,申请执行人往往要求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如果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并且担保人向法院作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可直接强制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否则不能直接强制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自身权益,申请执行人在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时,应要求担保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担保并作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承诺。若担保人未向法院作出该项承诺,申请执行人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于己有利的诉讼或执行方案,以最大化实现己方利益。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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