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审计久拖不决,施工企业被“以审计结果为准”条款卡脖子,何时才能拿到钱?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说透:行政审计与民事结算系两个法律关系,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审计结论不应直接作为结算依据。
一、审计与结算的关系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明确: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二)二〇〇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二〇〇一年民一他字第2号)指出: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二、实务中的高频疑问
(一)问:合同约定“以审计结果为准”,效力如何?答:合同约定明确的,原则上应按约定处理。但审计长期未完成的,承包人可主张以送审价为准或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可依公平原则确定结算依据,避免结算久拖不决。
(二)问:双方在审计前已达成结算协议,审计结论还能推翻吗?答:不能。结算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审计结论作为行政监督结论,不能对抗双方已达成的民事合意。
(三)问: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拖延,施工企业怎么办?答:建议通过书面催告、协商、提起诉讼等方式推动结算。司法实践中,法院可根据查明事实径行判决,不受审计进度影响。
三、律师介入的实务经验
(一)侯法政律师代理某施工企业处理一起政府投资项目结算纠纷时,项目竣工三年审计未出,发包人以此拒付。团队主张以双方已核对确认的结算资料为依据提起诉讼,最终济南某法院判决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未待审计结论作出。
(二)应对建议:第一,签约阶段谨慎对待审计条款,尽量明确审计期限与逾期后果;第二,施工过程中同步固定造价资料,避免结算依赖单方审计;第三,审计拖延时及时启动诉讼程序,以司法程序打破僵局。
四、风险预警
(一)不建议施工企业被动等待政府审计结论。审计周期不受民事主体控制,长期等待只会导致资金链紧张与诉讼时效风险。
(二)不建议在合同中无条件接受“以政府审计结果为准”条款。此类条款将结算主动权完全让渡,应当争取附加审计期限与逾期处理机制。
五、关于作者
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包括建设工程、房地产、公司与商事、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等诉讼及非诉业务。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在业内享有卓越声誉。如果您正被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拖延所困,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寻找突破路径。
侯法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