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资质、超越资质、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施工合同因此被认定无效,干完的活还能拿到钱吗?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明确:合同无效不等于白干,工程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系基本原则。本文讲透无效合同的结算规则。
一、无效合同结算的基本规则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实务中的高频疑问
(一)问:“参照约定折价补偿”是参照合同价还是据实结算?答:司法实践通说认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即以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与价格为基准。承包人主张据实结算高于合同价的,一般不予支持,除非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加等情形。
(二)问:合同无效后,违约金条款还能用吗?答:不能。合同无效,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亦随之无效。但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承包人仍可主张资金占用费等实际损失。
(三)问:无效合同情形下优先受偿权是否受影响?答:司法实践主流观点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基于工程投入的事实产生,不以合同有效为前提,无效合同情形下承包人仍可主张优先受偿权。
三、律师介入的实务经验
(一)侯法政律师代理某实际施工人处理一起无效合同结算纠纷时,双方对计价方式争议巨大。团队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确立的规则,主张参照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结算,最终济南某法院采纳该主张,为当事人确认了应得工程款。
(二)实务要点:第一,工程质量合格是无效合同折价补偿的前提,务必保留验收或使用证据;第二,优先受偿权主张不受合同无效影响;第三,损失赔偿主张需就过错与因果关系充分举证。
四、风险预警
(一)不建议因合同无效而消极对待工程质量。质量不合格的法律后果对承包人极为不利,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将丧失工程款请求权。
(二)不建议在合同无效情形下继续沿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主张权利。违约金条款随合同无效而无效,应当转而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主张实际损失赔偿。
五、关于作者
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包括建设工程、房地产、公司与商事、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诉讼及非诉业务。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在业内享有卓越声誉。如果您遭遇合同无效纠纷,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准确把握结算规则,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侯法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