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先行:面对烂尾楼,购房者应组织起来通过政府协调、民事诉讼、破产申报多渠道组合维权,符合条件的可以请求解除买卖合同和按揭贷款合同,止住还贷失血。我是济南房地产律师侯法政,烂尾楼处置是近年咨询量激增的业务领域。
一、烂尾楼困局的形成与现状
(一)行业调整期的集中爆发
房地产市场深度调整,部分高杠杆房企资金链断裂,在建项目停工烂尾。济南及周边城市均有个别项目陷入长期停工状态,购房者处境艰难:一边还着月供,一边看不到交房的希望。
(二)维权群体的被动与分散
烂尾楼涉及购房者人数众多,但多数业主缺乏组织,各自为战。有的继续默默还贷等待复工,有的停贷断供被银行起诉,还有的对法律程序一无所知,错失维权的最佳时机。
二、法律规则层
(一)购房合同的解除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一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对于烂尾项目,若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后长期停工且无复工可能,购房者可以依法主张解除合同。
(二)按揭贷款合同的联动解除
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第二十一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这是烂尾楼购房者解套的核心规则。
(三)破产程序中的权利顺位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购房消费者基于生存居住需要购买的房屋,其权利在破产分配中具有特殊的优先地位。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观点明确,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价款的购房消费者,其请求交付房屋或退还购房款的权利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抵押权。
三、实务操作层
(一)购房者的组合维权策略
1.抱团发声。推选业主代表,与政府部门、开发商、施工方保持常态化沟通,争取列入问题楼盘处置清单,推动复工续建。
2.分类施策。项目尚有复工可能的,以促进复工为主要目标;项目彻底无望的,评估解除合同和停贷止损的可行性。
我曾参与济南某烂尾项目购房者维权工作,协助业主们梳理债权、统一诉求,推动项目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最终引入新的投资人完成续建,三百余户业主陆续拿到房屋钥匙。
(二)停贷止损的法律边界
自行停贷断供会导致购房者被银行起诉并承担违约责任,影响征信。正确的路径是先通过诉讼解除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由法院判决开发商返还贷款,方能合法终止还款义务。
四、风险预警层
(一)警惕趁乱收割的维权骗局
烂尾楼业主焦急的情绪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收费维权、代理退费等骗局屡见不鲜,委托代理人前务必核实其律师执业资质,签订正规委托合同。
(二)不要轻信口头复工承诺
开发商或处置工作组公布的复工计划,要看资金是否真实到位、施工单位是否实际进场。没有实质动作的复工承诺,只是拖延维权的缓兵之计。
(三)不建议个别业主单独抛售权利
有的业主急于脱手,低价将购房权益转让给他人。在破产程序中,个别转让可能损害整体债权人利益而被撤销,且转让价格往往远低于实际价值。
五、结语
烂尾楼处置是持久战,需要法律手段、行政协调和市场重组多管齐下。在济南遇到类似问题的购房者,建议尽早组织起来,在专业律师指导下统一行动,用最小的成本争取最好的结果。
侯法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