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先行: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算,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还能作为损失赔偿的一部分单独主张。我是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工程款案件中的利息主张经常被当事人忽视。
一、利息主张的实务现状
(一)被遗弃的诉讼请求
大量承包人在起诉时只主张工程款本金,对利息部分或者一笔带过,或者干脆放弃。等到案件审理完毕才发现,拖延两三年的项目,利息金额可能达到本金的百分之十五以上,白白放弃了应当得到的利益。
(二)利息与违约金的混淆
有的合同既约定了逾期付款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承包人不清楚能否同时主张;有的合同只约定了违约金,承包人不知道利息能否另行计算。这些规则不明确,直接影响了诉讼请求的设计。
二、法律规则层
(一)利息的性质与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二)利息与违约金的关系
合同既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又约定利息的,实践中多数法院认为二者性质不同可以并用,但总额过高时可能被调整;合同仅约定违约金的,承包人主张按约定违约金处理即可,不宜再重复主张利息。
三、实务操作层
(一)诉讼请求的利息设计
1.明确起算点和止算点。起算点为应付款之日,止算点为实际清偿之日,表述为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何种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利率标准的分段处理。跨越利率政策调整期间的,按各阶段适用的利率标准分段计算。
我曾代理济南某机电安装公司处理一起工程欠款案件,本金八百余万元,对方拖欠四年。我们完整主张了分段计算的利息,最终法院支持利息近两百万元,相当于为当事人多争取了两成收益。
(二)执行阶段的迟延履行利息
判决生效后债务人仍不履行的,还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这是执行阶段的重要筹码,代理词和调解方案中都应当予以提示。
四、风险预警层
(一)利息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前面谈到优先受偿权时已提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均不能就工程折价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在发包人资不抵债的案件中,利息债权的受偿顺位要有清醒预期。
(二)不要超过利率保护上限
民间借贷有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工程款欠款利息虽不完全适用该规则,但约定畸高的利息标准同样面临被法院调整的可能。约定日千分之三以上的逾期利息,被调整的概率很高。
(三)不建议在调解中轻易放弃利息
调解阶段发包人惯用的话术是本金都困难,利息就别要了。是否让步应当结合对方的即时履行能力判断,对于有履行能力而故意拖延的,利息恰恰是最不该放弃的筹码。
五、结语
工程款利息是承包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主张有规则、计算有方法。在济南处理工程欠款纠纷,建议把利息主张作为诉讼请求的标配,宁可主张后被调整,不可因未主张而丧失。
侯法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