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丽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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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支付欠款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贷款1309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发布者:徐丽娜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21日 9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天津市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寨上街。

法定代表人:李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天津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XX,天津XX律师。

被告:天津XX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会展。

法定代表人:程X,经理。

被告:程X,男,汉族,住天津。

原告天津市XX公司与被告程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市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邵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津XX公司和被告程X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津市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支付货款13096元及自2016年12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3096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6年12月22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为1623.73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暂计至2022年10月13日的利息为1621.37元),本项合计16341.1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18日,被告因工程需要开始向原告采购玻璃,交付方式为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将货物运输至被告指定地点,交易习惯为双方当场购买当场清账。原告自2016年7月25日开始供货,至2016年12月21日结束,累计供货33096元。截至目前,虽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仍有13096元货款未支付。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若被告二不能证明被告一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当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认为,被告不支付欠款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天津XX公司和被告程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书面材料。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述,被告于2016年7月25日至12月21日期间向原告购买玻璃,共计产生货款32668元。其提交发货单、对账单和原告工作人员成立国与被告程X的短信聊天记录,发货单记载客户名称为万通新城,短信聊天记录记载:2019年6月14日原告方说:玻璃款13096元。6月26日原告方说:赶紧给我打,着急用钱,被告回复:还没进来。10月11日原告方说:程X,啥时候给我,被告回复:悄悄等等吧。2021年5月21日,原告方说:玻璃款13096元,XX银行:成立国账户,不是这周吗。被告回复:今天不行。6月16日被告回复:过会给你打电话。原告陈述被告程X曾给付20000元,但因时间久远无法找到。

审理中,本院电话连线程X,其表示欠原告13000多元,其不是经办人,玻璃系其使用,已付款一部分,记不清具体数额,可以在春节前给付。原告不同意给付期限。

另查,天津XX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程X。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送货单、短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实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在庭审中认可欠款数额为13000多元,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3096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给付主体,原告主张二被告共同给付货款,本院认为程X认可玻璃系由其使用,其为天津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认可被告曾付款20000元,但原告并未举证证实前期付款系由谁支付及程X和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形,故该笔欠款应由天津XX公司支付。

关于原告主张自2016年12月22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短信聊天记录显示其最后一次催要及被告回复时间为2021年6月16日,故本院确定为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欠款1309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XX公司货款1309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欠款1309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天津市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6元,由被告天津XX公司负担。

徐丽娜,苏州大学文正学院法学专业,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徐律师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律顾问、知识产权等方面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滨海新区
  • 执业单位: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24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