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娄底新化县,一起容留、介绍卖淫案因涉及幼女而引发高度关注。本案两名被告人系情侣关系,通过网络招募卖淫女并容留、介绍其从事卖淫活动。检察院指控力度惊人:认定二人采用引诱方式招揽幼女,涉及两名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及一名刚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孩,遂以引诱幼女卖淫罪与容留、介绍卖淫罪数罪并罚提起公诉,对其中一名被告人(即陈平律师的当事人)建议量刑八年。
面对“引诱幼女”这一重罪指控,陈平律师介入后并未被舆论与指控压力裹挟。他通过详细阅卷、多次会见当事人,精准锁定辩护核心——主观故意的区分。在案证据显示,其当事人虽参与容留介绍,但对卖淫女的实际年龄并不明知,更无“引诱”的主动行为与言辞;所谓“引诱”,更多体现在另一被告人的单独操作中。陈律师向法庭逐条剖析:从招募话术记录、聊天截图到卖淫女自述,均无法证明当事人存在引诱幼女的故意,其认知范围仅止于“容留介绍”层面,应严格区分共同犯罪中的意思联络与行为分工。
两次开庭审理中,陈平律师援引刑法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强调“不能仅凭结果归罪”。合议庭经评议,最终采纳其辩护意见,对当事人仅以容留、介绍卖淫罪一罪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而另一被告人因引诱行为证据确凿、主观恶性明显,被法院依法重判十三年——同案不同判,折射出辩护力量的天壤之别。
从八年到两年半,从数罪并罚到单罪定案,陈平律师以对“引诱故意”的精准狙击,成功为当事人卸下最沉重的罪责枷锁。此案亦成为新化地区涉未成人卖淫案件中“主观故意分层辩护”的经典范例,有力彰显了刑事辩护在定性之争中的核心价值。
陈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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