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彪律师
专注婚姻家事、财富传承,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有温度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
13001039186
咨询时间:09:00-20:59 服务地区

用人单位合法调岗的6个规则

作者:刘彪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68次举报


用人单位合法调岗的6个规则

案情简介

孙某于2017年8月入职某公司,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孙某的工作地点为某直辖市,岗位为“后勤辅助岗”,具体工作内容为“财务、预算管理和其他行政性工作”。双方还约定:“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孙某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进行调整。”2019年7月1日,基于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公司与孙某沟通协商,提出安排其到开发中心其他岗位工作,但均被孙某拒绝。后公司安排孙某到位于相邻城区的公司总部从事人事相关工作。7月底,孙某要求公司将其调回原工作地点原岗位工作,双方由此发生争议。孙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结果

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孙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说法

岗位或工作地点调整的合理性一般考虑以下因素:

1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

2、是否属于对劳动合同约定的较大变更;

3、是否对劳动者有歧视性、侮辱性;

4、是否对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产生较大影响

5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调整的岗位;

6工作地点作出不便调整后,用人单位是否提供必要协助或补偿措施等。

本案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孙某的工作岗位为“后勤辅助岗",该岗位不属固定或专业岗位;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适当调整孙某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是基于财务统一管理的需要,对孙某并无针对性。
    同时,该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的调整公司亦与孙某进行了沟通协商,给出了包括在原工作地点适当调整岗位等多种选择方案,体现了对孙某劳动权益的尊重;且调整后的人事岗位与孙某的原先岗位性质相近,孙某也完全能够胜任;最后,孙某调整后的工作地点也处于交通便利的城区,上下班时间虽有所增加,但该地点变更不足以认定对其产生较大不利影响,对其劳动权益也构不成侵害,故依法驳回孙某的仲裁请求。


刘彪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年
  • 13001039186
  • 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3年

  • 用户采纳

    3次 (优于83.55%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3次 (优于95.14%的律师)

  • 平台积分

    50017分 (优于99.1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61篇 (优于87.65%的律师)

版权所有:刘彪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80595 昨日访问量:5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