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合法调岗的6个规则
案情简介
孙某于2017年8月入职某公司,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孙某的工作地点为某直辖市,岗位为“后勤辅助岗”,具体工作内容为“财务、预算管理和其他行政性工作”。双方还约定:“某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孙某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进行调整。”2019年7月1日,基于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某公司与孙某沟通协商,提出安排其到开发中心其他岗位工作,但均被孙某拒绝。后公司安排孙某到位于相邻城区的公司总部从事人事相关工作。7月底,孙某要求公司将其调回原工作地点原岗位工作,双方由此发生争议。孙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结果
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孙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说法
岗位或工作地点调整的合理性一般考虑以下因素:
1、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
2、是否属于对劳动合同约定的较大变更;
3、是否对劳动者有歧视性、侮辱性;
4、是否对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产生较大影响;
5、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调整的岗位;
6、工作地点作出不便调整后,用人单位是否提供必要协助或补偿措施等。
本案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孙某的工作岗位为“后勤辅助岗",该岗位不属于固定或专业岗位;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适当调整孙某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是基于财务统一管理的需要,对孙某并无针对性。
同时,该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的调整,某公司亦与孙某进行了沟通协商,给出了包括在原工作地点适当调整岗位等多种选择方案,体现了对孙某劳动权益的尊重;且调整后的人事岗位与孙某的原先岗位性质相近,孙某也完全能够胜任;最后,孙某调整后的工作地点也处于交通便利的城区,上下班时间虽有所增加,但该地点变更不足以认定对其产生较大不利影响,对其劳动权益也构不成侵害,故依法驳回孙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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