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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约定:“一切安全事故由包工头负责”,房主是否可以免责?

作者:刘彪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88次举报


农村自建房约定:“一切安全事故由包工头负责”,房主是否可以免责?

案情简介

李某是从事零星建筑工程的小包工头。2020年3月,李某周某签订了《房屋建筑合同》,约定李某以纯包工的形式承建自住房建房项目,周某支付800元安全保险费后,一切安全事故由李某自行承担。李某雇请陈某在该项目中从事泥工工作,陈某具体的工作内容听从李某的指示和安排,李某应房屋建成后向陈某一次性结清工钱。2020年5月31日上午,李某要求陈某去拆屋垛模陈某在作业过程中,不料屋垛模上混凝土侧翻划过陈某右侧身体,导致陈某右前臂多处受伤。经鉴定,陈某所受伤害构成八级伤残,造成经济损失462923.55元。陈某将李某、周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周某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李某承担事故60%的责任,周某承担事故20%的责任。

律师说法

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与周某合同约定,周某农村房屋建设由李某来完成,双方构成承揽合同关系。而周某系涉案房的房主,对于李某而言,周某系承揽合同关系中的定作人。李某接到该劳务工程后,雇陈某等人一起来完成,故陈某与李某之间构成雇佣合同关系。李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对陈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李某未尽注意安全施工义务,且明知陈某长期从事建房的泥工工作,没有拆除屋垛模的工作经验,仍一再要求陈某临时去拆屋垛模,导致陈某受伤,李某应负主要责任。
    周某的农村低层建房,虽然没有规定承揽方一定要有资质。但是,周某存在选用过失责任将工程发包给毫无安全施工条件的李某,忽视对陈某安全保障的监督,是造成陈某受伤的原因之一,故周某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对于周某辩称其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安全保险费,一切安全事故应由李某承担的问题,因该约定免除了周某的责任,加重了李某的责任,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陈某明知自己长期从事建房的泥工工作,未有拆屋垛模的工作经验,仍按李某的要求拆除屋垛模导致自己受伤,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法院才根据案件情况,判决李某承担事故60%的责任,周某承担事故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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