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1 年 11 月 13 日 8 时 30 分,被告杨某某家事车牌号为鄂 Q27*** 的轻型普通货车,沿利鱼线汪营镇往利川市城区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利鱼线凉雾乡改建线路段超越同方向车牟某某骑行的自行车时遇到对方来车,在往右侧打方向避让时,导致牟某某骑行的自行车摔倒,造成牟某某受伤(伤情待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案涉交通事故经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杨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牟某某无责任”。原告牟某某被紧急送往利川市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本次交通事故导致原告:1、左肱骨髁粉粹性骨折;2、左尺骨桡侧缘骨折并尺骨鹰嘴脱位;3、左内踝骨折;4、左足内侧楔骨骨折;5、左侧跟骨前缘骨折;6、轻型颅脑损伤;7、多处软组织损伤。原告在利川市人民医院住院76天,出院医嘱:“患肢避免负重,每月拍片复查一次,骨折愈合后取内固定物”。被告杨某某驾驶的鄂Q27***轻型栏板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事故发生时仍在承保期内。故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并要求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予以赔付。
审理中,牟某某申请对其伤残程度进行了鉴定,经恩施硒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鉴定意见为:1、牟某某左肘关节功能障碍伤残程度为伤残十级;左踝关节功能障碍伤残程度为伤残十级,2、牟某某误工时间为伤后 210 日(自 2021 年 11 月 13 日起计算);护理时间为伤后 90 日(自 2021 年 11 月 13 日起计算);护理人数为 1 人;营养期时间为伤后 90 日(自 2021 年 11 月 13 日起计算)。3、牟某某后续行左肱骨及左内踝骨折内固定取出治疗费用共预计需人民币 20000 元。4、牟某某后续新左肱骨及左内踝骨折内固定取得治疗时间共预计为 30 日。另查明,牟某某的父亲已于 2022 年 3 月 4 日去世,母亲冉某某已年满 80 周岁,其父母共有五名子女。
律师点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杨某某赔偿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杨某某赔偿。
【利川】肖桢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