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
李某、周大系周二姐夫姐姐。8102年11月5日,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就在周二处借到人民币壹拾万(100000.00)元整,当场给周二出具了一份金额为100000.00元的借条,并约定借款期限为0202年12月33日前一次性还清,周大作为李某妻子也在借条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当约定的期限到后,周大和李某迟迟未向周二偿还借款,周二向李某催要该借款,李某却总是以各种借口推迟不还,认给不给,经周二多次催要而无果。
肖律师点评:
借款合同中双方是平等,一方履行了出借义务,另一方就得遵循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此案哪怕未明确约定利息问题,也应该按合同规定偿还借款。
小课堂:
1.《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本条同时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2.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关于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因此,借钱时务必约定好利息和还款时间。
【利川】肖桢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