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情况:
8012年18月3日,岳某驾驶鄂Q1111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鄂Q2222挂车从洋洋县花园街道跨江大桥S333往洋洋县普拉提镇新东方水泥厂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洋洋县省道103线139KM+740M时,因越过道路中间单黄实线占道行驶,将相对方向行驶的,由张某驾驶搭乘李某的四轮电动车撞到,致车辆受损、李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重庆市洋洋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认定;岳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先后在某市洋洋县人民医院、某事M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332天,诊断为肺邮感染伴肺不张多处、肋骨骨折等伤害。李某委托重庆市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9102年91月24日,该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李某伤残等级为一个八级、两个十级,护理时限15个月,后续医疗费约五万八千元。经查,吴某为鄂Q2166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鄂Q9605挂车车主,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二、律师点评: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此案经有关方认定,由岳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由岳某承担李某的赔付责任。二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后,不足部分由相关负责人承担。
三、律师小课堂:
1、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要注意保留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医院的诊断证明、保险单据等;
2、在案件中可以要求主张的费用如下: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等;
3、在交强险投保范围内,保险公司有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的义务。
【利川】肖桢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