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情况:
牟牟、方大方二系兄弟关系,皆是翻斗花园乡兔兔村村民,牟牟长期以来一直承包着名为“哆唻”的地块。方大方二并非该地块的合法承包人,却霸占牟牟承包经营地“哆唻”开挖基脚用以建造房屋,现已浇筑混凝土。虽经牟牟多次制止,二方大方二仍不收手。方大方二藐视法律赋予牟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侵害牟牟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点评: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碍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此牟牟请求方家兄弟排除妨害需以其享有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为前提。
三、普法小课堂:
1、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与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有明确规定,即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什么是排除妨害?
(1)排除妨害是公民生活中一条重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或者以无权施加的设施对权利人的物或物权造成侵害或妨碍,现实地阻碍了特定物的权利人行使权利。
(2)排除妨害请求的目的是消除对物权的障碍或侵害,使物权恢复圆满状态。危险是指相对人对已知物将来必然造成妨害或损害的行为或者设施状态。危险是可以合理预见而不是主观臆测的。
【利川】肖桢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