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简述案件情况
冉某与王某经媒人谭某介绍认识,给了王某见面礼一万二,随后便迅速订婚,在订婚宴上,冉某给了王某订婚礼金四万元。筹办婚礼过程中,根据当地风俗习惯,冉某给王某一万元购买新衣服、花费两万一千三百零九元给王某购置了“四金”,而后便在农历2020年xx月xx日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婚礼当天,冉某经由“押礼先生”冉二某给了王某彩礼八万元。冉某为迎娶王某累计花费十六万三千三百零九元。完婚后,冉王某一同到上海务工。直到腊月回到利川,冉某要求王某一起去民政局办理结婚证,王某推脱不肯办理,之后甚至搬离不愿与王某生活在一起。
二、普法小课堂: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符合一下情形的,应当给予返还。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使用其1、2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上述案例中,适用第一条,因此法院判决归还彩礼。
三、律师小建议:
第一,结婚、离婚都需要慎重考虑;
第二,男女双方应理性看待彩礼、嫁妆;
第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仅证明了双方之间的合法婚姻关系,对于异地落户和孩子落户、贷款买房、继承遗产,乃至离婚也至关重要,因此,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仅仅是法律上的要求,更是为了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利川】肖桢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