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简述案件情况:
谭X与康X多年前经媒人小X介绍,产生感情,自愿结为夫妻,婚后育有一子。结婚多年,因长时间分居两地,感情变淡,提出离婚。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孩子由康X抚养,谭X每月给予抚养费,谭X拥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婚后夫妻共同财产xx牌汽车归谭X所有,房屋康X放弃分割其应得的份额归谭X所有,谭X于规定时间内付清给予康X的财产分割补偿款。
二、律师点评:
1、抚养费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的。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按其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依据当年的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水平,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或降低。
2、离婚时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3、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以: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三、律师建议:
1、夫妻双方不得已走到离婚这个阶段时,要保持理性,明确自己的主张,知道自己想要什么,底线在哪里,才能从容的与对方沟通,也可尝试从对方的角度进行沟通。
2、当涉及一方存在家暴、争夺孩子抚养权等情况时,可以选择聘请律师,律师能更高效的运用专业知识妥善的处理离婚相关事宜。
【利川】肖桢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