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宇翔律师 时间:2024年08月26日 50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原告某某公司系某家族兄妹共同创立的企业,因财务问题,公司经营困难,兄妹之间产生矛盾,遂请来表亲黄某某(我方当事人)参与矛盾协调及公司事务的处理,并以公司名义给予黄某某5万元。参与协调期间,黄某某缓和了兄妹两家人的矛盾,妹妹傅某某同意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嫂子王某,同时黄某某还以经理的身份将公司先前遗留的“烂摊子”收拾干净,故兄妹决定再以某某公司的名义给予黄某某10万元。但就在黄某某处理完相关事务、辞去经理一职之后,新股东王某却称先前以某某公司名义所给予的15万元为借款,要求黄某某偿还。王某的丈夫付某某为了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甚至在与黄某某通话时将案涉钱款与黄某某的其他借款进行混淆,诱导黄某某承认其曾向某某公司借款。面对控诉,黄某某不知该如何解释这15万元的性质。
陈宇翔律师代理意见:1、黄某某家住厦门,且长期在外地出差,前往福州参与协调事务产生了大量差旅费用,案涉款项中的5万元即为差旅补贴及协调过程中所需的相关费用。2、黄某某辞去原先工作,专职担任某某公司经理长达数月之久,期间未与某某公司约定工资,某某公司亦未按月向黄某某发放报酬,而案涉款项中的10万元即为某某公司一次性给予黄某某的工资报酬。3、某某公司与黄某某之间存在多笔交易往来,其中确为借款的,在转账时均备注“借款”字样,黄某某也已全部还清,但唯独案涉钱款备注为“往来款”和“投资款”,且黄某某未予归还,由此可知案涉钱款不是借款。4、付某某在通话时表达模糊,有意将黄某某同他人之间的借款事实与本案事实进行混淆,诱导黄某某承认其曾向某某公司借款,且在黄某某试图解释清楚时粗暴结束通话。综上,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案涉钱款不属于借款,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针对案涉钱款中的10万元,法院采纳了陈宇翔律师的观点,认定不属于借款,黄某某无需偿还,但剩余的5万元由于黄某某无法结合代理意见提供对应的证据,故法院最终判决黄某某偿还某某公司5万元,同时驳回某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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