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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中心诉被告某某师专名誉权纠纷案

发布者:陈宇翔律师 时间:2024年08月23日 118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2023年5月,某某中心举办志愿活动,某某师专学生积极参与其中。活动当日,某某中心将签到码发布在志愿者群内,志愿者通过该签到码在志愿汇APP签到。而后,志愿汇平台监测到该次活动数据异常,遂让某某师专配合调查。经查,部分学生存在虚假签到行为。某某师专志愿者协会负责人闫某某在该校志愿者群发布通知,称某某中心存在虚假志愿活动现象,凡是参与该组织活动的志愿时长都将被取消。某某中心认为该通知对其进行恶意诋毁,降低其社会评价,遂以某某师专侵犯其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某某师专赔礼道歉,并承担该中心维权所产生的费用。

陈宇翔律师代理意见:1、某某师专从未授予学生闫某某对外代表某某师专的权利,案涉言论属于学生个人言论,不能代表某某师专,某某师专并非本案适格主体。2、案涉群聊系某某师专校内志愿者群,群成员均为某某师专学生,在该群内发言不符合名誉权侵权要件中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传播”的特点。3、学生闫某某的群内言论意在于告知志愿时长被取消一事,而非有意去评价某某中心,故该言论未侵犯某某中心的名誉权。综上,某某师专不构成名誉权侵权,请求驳回某某中心的所有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法院采纳了陈宇翔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学生闫某某的言论意在通知志愿时长被取消之事,且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该通知不具有评价性,不存在侵犯某某中心名誉权的情况,遂驳回原告某某中心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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