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志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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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始末

发布者:种志博律师 时间:2025年02月26日 531人看过 举报

2025-02-26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23 3 3 日,刘某驾驶挂靠于澄城县 xx 汽贸有限公司的陕EE×× 号大型汽车,在 210 国道与铜川市新区九州东道交叉路口,与王某驾驶的陕E8×× 号小型汽车(登记车主为某某,实际由王某支付首付款和贷款)发生碰撞,致使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责,王某无责。

事故发生后,王某将受损车辆送至陕西 xxx 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因与保险公司及汽修公司就维修费协商未果,车辆维修一度受阻。后续刘某王某达成私下赔偿协议,刘某支付王某2000 元了结。但王某因经济困难,车辆维修仍面临资金缺口,中国 xxxx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 xxxx 渭南支公司)单方定损后支付 21000 元维修费至王某账户,王某转付汽修公司,车辆才得以继续维修,最终王某共支付维修费 41000 元。

王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车辆修理费 21250 元、误工费 12000 元、租车费 4600 元,合计 37850 元。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 xxxx 渭南支公司支付王某车辆维修费 20000 元,刘某支付误工、租车等损失 1820 元,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渭南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王某诉讼主体不适格,且车辆施救费、车损费用已赔偿完毕,王某再要求赔偿 20000 元维修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王某的代理律师种志博据理力争,指出王某虽非车辆登记车主,但实际支付了购车款项,是实际车主,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且维修费用有明细、转账凭证等为证,保险公司单方定损金额不足以覆盖实际损失。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实际车主,诉讼主体适格。车辆维修费用有维修明细、转账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一审认定维修费为 41000 元并无不当,上诉人已支付 21000 元,剩余 20000 元应支付。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300 元由 xxxx 渭南支公司负担。

案件心得

本案中,种志博律师发挥了关键作用。他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争议点,为王某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在面对保险公司关于原告主体资格及维修费用的质疑时,种律师有条不紊地出示证据,清晰阐述法律依据,成功维护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这起案件也提醒我们,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当事人要注重保留相关证据,如购车款项支付凭证、维修明细、转账记录等,以便在诉讼中能够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同时,选择一位专业、负责的律师至关重要,他们能够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当事人争取到应有的赔偿。


种志博律师团队以团队化办案为特色,是一个年轻有活力,有发展,有凝聚力,引领区域律师服务专业化、品牌化、规模化的律师团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渭南
  • 执业单位: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520********8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离婚、民间借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综合咨询
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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