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志博律师
种志博律师
陕西-渭南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刑事案例-故意伤害罪

发布者:种志博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07日 127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赵某,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 2022 年7月8日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蒲城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种志博,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蒲城检刑诉[2021]234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种志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7月7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饮酒后前往蒲城县太平人寿保险公司找到被害人王某。在公司一楼接待大厅内,赵某与王某因清退员工工号和扣除员工工资的事情发生争执,后赵某用王某办公桌上的剪刀将王某身体多处

部位戳伤。后经鉴定王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以从宽处理。庭后因民事部分赔偿谅解,公诉机关遂调整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赵某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在能够继续伤害被害人的情况下主动丢弃凶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应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从轻处罚;被害人有过错,案发后被告人积极向派出所缴纳 10000 元赔偿金,并在被害人住院期间向医院缴纳 5000 元医疗费,其系初犯、偶犯,应对其从轻处罚。建议法院对被告人赵某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另该案在审理阶段,被告人赵某赔偿被害人王某各项费用共计60000元,被害人王某对被告人赵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马某、夏某、王某的证言,现场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陕西省蒲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蒲)公(司法)鉴(法医)字[2022]45 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蒲城县医院诊断证明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扣押清单,谅解书、农业银行业务凭证,情况说明,被告人赵某户籍、表现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因琐事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其赔偿了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 60000 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赵某系犯罪中止、构成自首、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赵某持剪刀刺伤被害人王某,致被害人王某轻伤二级,已系犯罪既遂,接警后民警到达案发现场询问被告人赵某相关信息时,被告人赵某拒不配合,故自首不能成立,该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有过错,故上述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种志博律师团队以团队化办案为特色,是一个年轻有活力,有发展,有凝聚力,引领区域律师服务专业化、品牌化、规模化的律师团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渭南
  • 执业单位: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520********8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离婚、民间借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综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