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方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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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可以按3分利计算借款人已支付的逾期利息吗?

发布者:宁方方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10日 554人看过 举报

2021-03-10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经介某某介绍,借某某因资金周转多次向贷某某借款。2018年12月9日,双方签订一份《借款合同》,言明:“借某某向贷某某借款300,000元(人民币,下同),借款期限:30天,自2018年12月9日至2019年1月8日止;借款利率:借期内按照年利率36%支付利息”。同日,借某某支付介某某居间服务费现金45,000元,贷某某将借款300,000元转至借某某账户。后借某某经贷某某多次催讨借款,一直以各种借口拒绝偿还尚欠的本金74,469元和相应利息,遂被诉至法院。

二、审理法院观点

(一)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借某某归还给案外人介某某45,000元是否应包含在贷某某、借某某的借款本金中。因贷某某对该笔45,000元予以否认,而借某某对自己的辩称意见未提供相应的依据予以证实,故对借某某的意见不予采纳,其还应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贷某某本息。

(二)贷某某按年利率36%计算被告已支付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三)借某某提出借期外按24%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因借某某超过借期后仍按36%利率支付利息,且未归还本金的情况下应视为为借款期限的延长,在双方未订立新的借款合同的情况下,双方仍应按原借款合同履行,故对借某某的意见不予采纳。

(四)贷某某要求借某某承担律师费,本院根据案件的标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酌情支持律师费3,000元。

三、宁方方律师代理意见

(一)贷某某具有书面借款合同,本金、利率、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律师费承担等违约责任约定较为清楚,借款交付通过银行转账均有流水记录,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债权。

(二)借某某向介绍人介某某支付的45000元系现金交付,且关于该笔款项性质无论和借某某还是贷某某均未签订书面合同等相关材料,出现纠纷时较难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宁方方律师代理的何某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沪0112民初30928号】

宁方方律师,咨询电话:15317797029(同微信),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法学学士,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民间借贷、房产纠纷、公司法
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
1310120********94 债权债务、刑事辩护、民间借贷、房产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