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男某某和女某某于2014年6月7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8月13日生育一女。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婚后女某某屡次因家庭琐事与男某某及婆婆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并报警数次。女某某还多次到男某某公司吵闹,给男某某工作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女某某将所有和男某某及婆婆日常相处不满意的地方在微信朋友圈大肆宣扬,双方父母及亲属出面也无法调和。2019年4月,女某某要求与男某某分房间居住。在女儿的教育理念上,双方也多有争执,自2019年4月起女某某与女儿寸步不离,不让女儿与男某某及其父母接触,且女某某终日将自己和女儿关在房间不出房门,此种状态经男某某、父母、亲属多次劝解均无法改善。男某某认为,双方经多次调解无效,感情严重破裂,无任何挽回可能,故委托律师代理诉至法院。
二、审理法院观点
男某某和女某某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合,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双方婚初感情融洽,近来因未能妥善处理家庭中的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双方均有一定责任,希望彼此加强沟通、学会换位思考,也希望女某某妥善处理婆媳关系,主动融入男某某家庭。由于女某某表示不同意离婚,目前又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男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宁方方律师代理意见
(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起诉离婚,需要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形: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否则一般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因此,当事人在起诉前尽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
(二)男某某仅有几份男某某及其母亲因和女某某发生家庭矛盾报警的《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虽然能够证明双方自2018年至今发生过几次家庭矛盾引起过口角和肢体冲突,但还是难以足够证明夫妻的感情已经达到了破裂的程度,且有些矛盾是发生在女某某与婆婆之间。同时,女某某提交了和男某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男某某带着女儿一起游玩的照片,欲证明女某某没有不让男某某接触女儿,男某某骂完女某某后在婆婆不在时会向女某某道歉,双方发生矛盾系受婆婆挑唆。因此,男某某持有的证据不是非常充分。
(三)第一次起诉判决不准离婚,第二次起诉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要等到半年之后,否则法院不予受理。在难以取得夫妻感情破裂的充分证据时,多次起诉一般最终也可以达到获得法院支持的结果。
(四)不同于一般的案件,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后不需要再亲自出庭,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即使委托了律师代理在开庭时一般也必须亲自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四、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来源:宁方方律师代理的孙某某与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沪0101民初13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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