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男某某和女某某自2016年10月开始恋爱同居至2018年12月分手,期间双方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现金等方式互相转款,总额均超过10万元。其中,扣除男某某因其亲戚的车辆在女某某使用时撞坏了赔偿了亲戚的3万元、情人节给女某某的1万元、给女某某用于发放男某某公司员工工资等3万元后,女某某转款数额大于男某某。另外,男某某曾于2017年8月16日向女某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女某某5万元,定于2018年8月20日前还清,后又曾于2018年1月25日向女某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女某某2万元,于2018年2月5日前还清。之后双方仍相互通过微信、支付宝发生多笔转款,男某某于2018年12月分手时口头答应将给予女某某10万元。后因男某某一直拒绝还钱,女某某委托律师代理诉至法院。
二、审理法院观点
(一)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男某某和女某某在同居期间相互发生多笔转款,其中男某某转给其亲戚的车辆赔偿款3万元系男某某的支出,不能由女某某承担。男某某情人节给女某某的1万元及给女某某用于发放男某某公司员工工资等3万元,均不能抵扣女某某向男某某的转款。其余相互转款数额较小的,应作为双方同居期间的日常开销不予计算。鉴于女某某转款数额明显大于男某某,确认男某某出具的两份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男某某向女某某借款7万元事实成立,女某某主张归还借款10万元依据不足。
(二)至于利息,女某某的主张符合相关规定,应予支持。
三、宁方方律师代理意见
(一)女某某保留了男某某出具的借条,有利于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对于恋人之间钱款给付的性质,一般应当结合给付时的意思表示、金额大小、时间、形式、用途等各种因素综合认定。一般而言,恋人之间的非大额转账、特殊节日、特殊金额的转账或红包属于赠予性质,收款人无需返还,如本案中男某某情人节给予女某某的1万元。若给付行为属于借款性质,收款人需要还归。
(三)恋人之间发生较大金额财产给付时,应当及时以适当方式明确财产给付性质,以防止发生纠纷时举证困难。
四、相关法律依据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宁方方律师代理的刘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案号:(2020)沪0115民初69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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