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方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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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砍头息和下户费怎么办?

发布者:宁方方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09日 1095人看过 举报

2021-03-09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经介绍人介某某介绍,贷某某和借某某于2019年8月16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某某人向贷某某借款100,000元(人民币,下同),借款期限自2019年8月16日至8月23日,月利率2%,但口头约定利息共6,500元。同日,贷某某向借某某转账93,500元,借某某向介某某转账1,000元。后借某某经介某某多次催讨,尚欠贷某某借款本金27,025.75元及相应利息,遂被诉至法院。

二、审理法院观点

(一)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贷某某提供的《借款合同》及转账明细等证据,并结合双方陈述,可以证实借某某向贷某某借款的事实。

(二)借某某借款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逾期归还的,还应支付借款逾期利息。现贷某某按照实际借款金额93,500元主张介某某归还剩余借款27,025.75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借款逾期利息,也应以27,025.75元为计算基数,予以确认。

(三)对借某某表示转给介某某的1,000元系归还本案借款的抗辩,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佐证,且贷某某予以否认,不予采信。

三、宁方方律师代理意见

(一)贷某某具有书面的《借款合同》,本金、利率、借款期限、借款用途、管辖地等约定较为清楚,借款交付通过银行转账均有流水记录,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债权,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只能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计算本金和利息。

(二)贷某某认为借某某向介某某的转账系下户费,与自己无关,故未认定为归还本案借款。

四、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宁方方律师代理的刘某某与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沪0113民初13772号】

宁方方律师,咨询电话:15317797029(同微信),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法学学士,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民间借贷、房产纠纷、公司法
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
1310120********94 债权债务、刑事辩护、民间借贷、房产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