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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三角走私案例评析系列之二

发布者:李刘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1095人看过

珠三角走私案例评析系列之二

“广东天章供应链有限公司、广州市惠德丰贸易有限公司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中的几个问题

2020年2月,广州中院对“广东天章供应链有限公司、广州市惠德丰贸易有限公司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及有关涉案人员罪名成立。

一、     简要案情
天章公司与电商平台惠德丰公司签署协议,委托后者向海关提交“三单”数据,由于伪报贸易方式、低报价格,偷逃税款600多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     对判决的几点看法
(一)两个主要的被告方主观故意的认定及各自的作用
   从判决中可以看到,天章公司辩称“天章供应链公司开展涉案业务期间国家对跨境电商的配套规定非常匮乏,跨境电商企业尚未获得充分的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教育,故主观恶意程度较低
”,这是符合实际的。这个理由,作为将一般贸易货物当作跨境电商货物进行申报的辩点是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具体的申报中低报价格,这就是明显的犯罪行为了,法院在评议时也提到这一点。
    由于在跨境电商兴起的时候,很多人认为多了一个贸易渠道,把它当成政策红利,将一般贸易货物用跨境电商的形式申报进口。这时,对于这种行为的性质,是缺乏统一认识的。因此,天章公司提出的这个辩解具有合理性。然而,在价格申报方面,天章公司和惠德丰公司签署协议,约定“订单商品提报价格基于海关备案价格在海关允许的不超过30%波动范围内提报”,就明显具有走私共谋了。     虽然天章公司也注册成电商企业,但是并未实际运营,而惠德丰公司是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属于专业通关单位,在这个伪报价格的合谋中,可能起到了更加重要的作用,而且所有的申报信息都必须经由惠德丰向海关提交,惠德丰对上述虚假信息应是明知而为,其作为海关备案企业,具有特殊身份,应当承担更重的责任。
(二)对辩解和辩护方面的几点看法
1、綦济东辩解价格是卓某公司提供,但是未能提交证据,这样的辩解到底是符合实际的还是狡辩?如果是狡辩,岂不是画蛇添足,若是实际情况,为何没有证据?
2辩词中有“天章供应链公司及綦济东违法的主要原因是过于信任和依赖跨境电商业务服务商,在卓某公司的误导下触犯法律,綦济东本人的主观恶性较小。”可惜,这个问题没有深入下去,天章公司涉案,到底是自身造意还是受人误导、还是受人引导,有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其实这个问题很关键,对于认定主从犯及主观恶性具有直接意义。
3、綦济东“供述中未涉及低报价格、伪报贸易方式的内容”,而其下属张静却在这个方面指正他,因此,他对他极为不利。从经验中可以推知,张静一定会指证他,但是这是单向的,张静并不知道背后的情况。如果他确实没有起到决定作用,那么第一是要讲清楚天章公司内部的决定权问题,第二是与惠德丰公司商谈的过程,只有把这两方面讲清楚了,才能支持其从犯的观点。

三、     电商平台企业在这类案件中的作用
   跨境电商走私案件,其中的贸易行为必须依据电商平台,因此,平台企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类贸易行为具体如何操作,基本上都是平台企业起着主导的作用。涉案各方都知道通过这种贸易方式可以少缴或偷逃税款,但是具体如何实施,平台企业才是操盘手,其向海关提交价格、收件人信息、支付订单等。而且也是在共谋走私的情况下,谈定一定的代理价格。所以,货主可能是造意者,但是其必不是主要作用者,除非其有决定低报价格、参与制作假单据申报、与物流企业和支付企业合谋等一些直接介入通关环节的行为,否则,一般来讲,平台企业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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