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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盒营销中的法律问题

发布者:李刘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0日|分类:消费权益 |3597人看过


盲盒营销中的法律问题

盲盒没有法定的含义,根据通行的说法,盲盒是指消费者不能提前得知具体产品款式的玩具盒子,具有随机属性。这种诞生于日本的潮玩,最初名字叫mini figures,流行欧、美后也开始被称作blind box。盲盒作为一种潮流玩具,精准切入年轻消费者市场,众多如考古盲盒、美妆盲盒、零食盲盒等,“盲盒+”商业模式也迅速产生。

但是从目前市场上看,盲盒已经超出了上述定义,表现为盲盒内容范围的不确定性。商户不明确盲盒商品的种类范围,消费者支付钱款后,可能抽中任何一种商品。

这种新型的商品及销售模式,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规范,因此存在很多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亟待处理。

2021年1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官方网站发布消费提示指出,有经营者用盲盒清库存,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提醒广大消费者勿盲目购买。

问题一:盲盒销售合同的性质。

通行定义的盲盒买卖合同,应属于一般商品的买卖合同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6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通行定义的盲盒,可以说是一种狭义的盲盒,其规定了特定的商品,表现为某一组套装的手办、玩偶等,只是具体款式不同,而款式并不作为典型买卖合同规定的合同内容。

但是广义的盲盒,排除了狭义盲盒之外的那一类盲盒,其商品既不是特定的种类物,也可能不是特定的单一商品,因此买卖的标的物具有完全的不确定性,不符合典型买卖合同所规定要求的商品名称要求,因此,这类盲盒的买卖关系构成了射幸合同。

由于我国法律对射幸合同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明确禁止,因此,这类依法成立的合同,适用民法典合同篇关于合同订立的一般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成立有效。

我们参考国外法律对射幸合同的定义,比如法国民法典》第1104条第2款定义射幸合同:“在契约等价是指各方当事人依据某种不确定的事件,均有获得利益或损失之可能时,此种契约为射幸契约。” 路易斯安那州民法典第1776条规定:“若作为合同目的之一的履行取决于不确定事件,合同是射幸的或冒险的。”第2982条规定:“射幸合同是当事件人全体或其中一人或数人由此获得利益或遭受损失的效果取决于不确定事件的相互协商一致。”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91条:“本重述中的‘射幸允诺’是指以偶然事件的发生或由当事人假定的偶然事件的发生为条件的允诺。”

射幸合同的标的物是一种机会和可能性,广义盲盒(除狭义盲盒之外的部分)恰恰符合射幸合同的这种特性。例如,某夜市摊位上拜访了成堆的盲盒、外表五花八门,但是未标识其内容,消费者询问摊主,盲盒里面有些什么商品,摊主说他也不完全清楚,可能有衣服、鞋子、化妆品、玩偶等等。消费者又问每只盒子商品的价格,摊主说20元一只。消费者支付了20元后随即挑选了一只打开,看到里面是一件汗衫,然后他又支付了20元随机挑选了一只打开,看到是一支铅笔。从这个买卖盲盒的例子中,我们看出消费者购买的盲盒,具有完全的不确定性,实际上,他购买的只是获取一件商品的机会,至于是什么商品是完全不确定的。这种购买带有娱乐和博彩性质,与购买彩票类似了。

但是这种盲盒销售模式和彩票销售又有不同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彩票管理条例》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彩票,是指国家为筹集社会公益资金,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而特许发行、依法销售,自然人自愿购买,并按照特定规则获得中奖机会的凭证。

显然,在盲盒买卖交易中,没有凭证,其不符合彩票管理条例规定的彩票定义,因此,盲盒不等同于彩票。此外,彩票销售有特定且是法定的规则,而盲盒销售形式比较简单、随意,并无严格的程序和规则制度。盲盒买卖形式呈现为即时交易、钱货两讫;彩票买卖呈现为预先购得彩票,之后在特定的时间,经过抽奖程序,消费者获知是否中奖的信息,如果中奖,则前往特定的地点按照程序兑奖。因此,尽管盲盒买卖在实质上与彩票买卖均有射幸游戏性质,但是在形式上存在诸多不同之处,不符合法律关于彩票的规定,盲盒买卖合同并未违反彩票管理条例对彩票发行、销售的强制性规定。

问题二:虚假广告和宣传

现实中已经出现众多虚假广告和宣传的盲盒销售活动,主要表现为编造虚假高值商品、夸大抽中几率等等。由于难以对盲盒商品实施及时有效的监管,因此,一些不良商家采取上述欺骗方式进行广告营销,欺骗了一大批消费者上钩。盲盒商品一般介于40-80元之间,甚至更低价格,许多明知上当的消费者也不会斤斤计较,很多纠纷往往不了了之。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违法广告以及欺诈消费者的销售行为查处困难,处罚的标准和力度也很难把握。

问题三:盲盒买卖关系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一、消费者的知情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消费者对其购买盲盒的商品信息享有知情权。鉴于盲盒不同于普通商品,其具有不确定性特征,因此,关于盲盒商品的知情权,受到特定限制,限制的范围,根据盲盒销售的不同商业模式予以确定。

对于狭义盲盒来讲,盲盒商品的产品信息应当包括成套商品的基本名称、数量、成套总价、单件价格、抽中几率、暴露商品(包装上展示的商品)的一般信息、隐藏商品与暴露商品同类或成套承诺(表现为成套商品、纪念版、限量版等)。对于广义盲盒来讲,盲盒商品的信息应当包括商品来源合法承诺、质量保证承诺、商品单价、批量购买商品总价、抽中几率,高值商品的名称、规格、型号,以及抽中几率变化情况等等。

二、消费者获得赔偿、要求更换、修理的救济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盲盒商品只要存在质量问题,购买者均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利。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情形的,依法应当适用无理由退货。

三、未成年人的保护

鉴于盲盒营销具有一定的娱乐性、甚至是致瘾性,销售对象很大一部分为未成年人,因此,有必要对盲盒销售行为进行未成年人保护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上述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未标明注意事项的不得销售。第五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盲盒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当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时,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其销售给未成年的商品应当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5条、59条的规定。对未成年在同一商户购买盲盒的频率和金额也应当进行限制,商户应当主动执行限制措施,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

李雨谦

20211110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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