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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与违法犯罪

发布者:李刘律师|时间:2022年06月06日|分类:刑事辩护 |812人看过


新冠疫情与违法犯罪

引子:上海警方通报:6月1日,上海宝山公安分局查处一起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犯罪嫌疑人张某(男,34岁)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形事强制措施。经查,某公司负责人张某在6月1日清晨接疾控部门通报,得知其公司员工阚某核酸检测异常后,担心影响公司经营,故意隐瞒阚某的居住信息,自行驾车将其转移至宝山区某高架匝道下的桥洞处隐匿,后被警方及时查获。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已被宝山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阚某及相关密接人员均已收治或隔离管控。

疫情大背景下,各类法定犯案例层出不穷,因此,本文主要讨论涉及到新冠疫情的犯罪行为。

根据两高两部于2020年2月10日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涉及疫情有关的罪名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碍公务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虚假广告罪、聚众哄抢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传染病毒种扩散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等,共有27种之多。此外又规定,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这其中,与疫情直接相关的罪名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碍公务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意见》规定,下述两类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两高在答记者问中也明确:“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危害公共卫生,实际上也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际上是法条竞合关系,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优先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案例:景洪市景哈乡居民郦某某,2019年12月至今年1月有武汉旅居史,返回景洪后出现咳嗽等症状,被卫生防疫机构采取隔离观察治疗,1月24日,郦某某被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在隔离观察治疗期间,郦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放任向不特定人员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相应的法定刑为:一般情况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第二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法定要件,共列举五类行为,具体包括: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简而言之就是供水行为、违规消毒处理行为、准许或纵容工作行为、出售、运输物品未消毒行为、拒绝执行预防、控制措施行为。这五类行为之中,大部分人可能会触犯的是拒绝执行预防、控制措施行为。因为在违法性方面,很多人存在认识错误,比较容易触犯刑法,现实案例中也往往是这类犯罪行为比较多。比如引子案例的张某的行为符合第五项的情形,如果阚某被确诊阳性并传播结果,那么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而前四种行为主体,大部分都涉及到单位,他们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意识或者内部合规程序,触犯刑法的现象相对较少但是一旦发生违法行为,危害往往更大。比如2021年7月,在南京禄口机场发生的疫情大范围传播事件中,涉案的卫生公司、环境公司都是因为没有严格执行消毒以及卫生指南,而导致一例俄罗斯入境病毒原从机舱开始传播,随后同舱人以及进入机舱进行消杀和保洁人员感染的严重事件,涉案单位和人员均被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说得比较笼统。我们认为,凡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出的涉及预防、控制病毒传播、感染等文件中规定的措施,任何单位和公民都应该严格执行,否则就直接触犯该条规定。全国有2800多县区,可能同时存在多种不同的措施,因此,该条规定涵盖的范围和可能触犯的风险就比较大。跨县区行为人要特别注意不同县区的防控措施,尽量避免因无知而触犯。而更高层级单位发布的防控措施更要严格遵守执行。

笔者大概统计从疫情爆发至今(2022年6月2日)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各类通知、指南、方案、规范等总计有62份之多,涉及到医疗卫生机构、基层组织、商超、农贸(集贸)市场、冷链企业、肉类加工企业、农村地区、核酸检测单位、外卖配送、快递等,上述文件均可能构成防控措施,任何触犯、或者不执行、玩忽职守、失职等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

因此,从刑法规定来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布的措施都将作为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相关措施文件内容之繁杂、涵盖范围之广难以想象,对广大民众而言,法律风险大大提高了。

此外,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各级政府以及执法部门应当遵循谦抑原则,防止扩大解释刑法关于疫情预防、控制措施的内涵。

2022年5月31日,吉林四平深夜发新通报!火速删除“2次以上未核酸拘留10天”通告,应该就是认识到将未参加核算检测的行为认定为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是错误的。核酸检测只是一种检测自然人是否感染病毒的手段,与拒绝戴口罩不同,拒绝参加检测与预防、控制病毒传播并无直接关系,并不会因为拒绝参加检测而导致病毒传播的危害结果,因此,拒绝参加核酸检测并不触犯刑法或治安处罚法,执法部门依法不能对拒不参加核酸检测者采取拘留、罚款措施。

因此,当地的措施已经疑似滥用职权情形。其实,当地完全没有必要采取此种极端严厉的措施,在规定不参加核算检测即赋黄码的情况下,已经给不参加检测者足够的限制,如果其擅自行动,则很容易触犯刑法,相关法律风险自行承担。

三、【妨碍公务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022年3月17日,辽宁阜新市发生一起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温某,在排队等待核酸检测的过程中企图插队,后来以暴力方式妨碍核酸检测点的正常工作,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一)这三个罪名都是身份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需要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犯罪主体需要具备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身份。

(二)这三个罪名都是结果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需要具备“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犯罪构成需要具备“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结果。

(三)疫情防控期间,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身份的人,需要更正确的权力观、更多的严谨和责任意识,严格依据法律,全面执行防控疫情的各项政策,避免滥权和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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