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陋习不得对抗公序良俗——阻碍打捞尸体违法

发布者:李刘律师|时间:2022年06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770人看过


陋习不得对抗公序良俗——阻碍打捞尸体违法

     6月14日,浙江温州。平阳县山海救援队打捞尸体遇大量村民阻挠和围攻,

觉得尸体上岸不吉利。

一、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当地村民的行为可能构成妨碍公务罪、寻衅滋事罪。

1、救援队打捞尸体的行为依法属于执行职务,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得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否则构成妨碍公务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救援队有可能是事业单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

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碍公务罪论处的批复》,救援队打捞尸体的行为属于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因此,妨碍打捞尸体的行为构成妨碍公务。

2、村民阻碍打捞尸体的行为,也属于寻衅滋事。

根据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根据上述规定,村民阻碍打捞尸体的行为符合“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形。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予以治安处罚,严重的也可以按照寻衅滋事罪论处。

二、当地陋俗与法律的冲突

  据媒体报道,当地年纪较大的老人认为,尸体上岸不吉利,这种思想在当地有历史渊源。

首先,尸体上岸不吉利的思想并无科学依据,不能构成阻碍公务的合理理由。

其次,根据常理推断,当地人的真实目的并非阻碍救援队打捞尸体,而是阻碍救援队将尸体就近上岸。因此,如果迁就了当地村民,那么只能从其他地方上岸,那么按照上述村民的思想逻辑,就会损害上岸地附近村民的利益,照此推演下去,尸体将无处上岸。因此,当地村民是为了小群体的利益而损害公众利益,从道德上和法律上都是不可取的。

第三,个人权利的限制。根据《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任何人行使民事权利都应当收到公序良俗的约束,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当地村民阻碍打捞尸体,已经构成滥用民事权利,违背了公序良俗,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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