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履行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往往会碰到许多困难情形,担心自身权益因履行合同义务而受损,但是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又会担心产生违约责任。笔者结合办案经验,总结了履行合同中应注意的要点以飨读者。
一、法律规定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的各种情形
1、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2、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3、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严重情形,有权中止履行。(《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4、债权人出现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条)
二、对法律规定的正确理解
1、正确理解履行顺序,是正确适用中止履行条款的前提。当事人一方不管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还是不安抗辩权,都须先证明双方的履行顺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旧无法确定的,法院一般按照同时履行对待。
2、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就该不符合约定部分,中止履行的部分应当与之对价,否则违反公平原则。
3、适用中止履行条款应在同一双务合同法律关系中考量,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多种法律关系纠纷,那么不得交叉适用中止履行条款。
三、中止履行时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及时通知义务。中止履行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2、恢复履行义务。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四、中止履行后续处理
1、中止履行的对方可提供适当担保,以换得中止履行一方的恢复履行。
2、中止履行的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履行期限届满前,对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中止履行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即履行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5、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即履行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中止履行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