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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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X、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刘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29日 3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简要案情】

2017年3月-8月间,北京某公司业务员温X在广州从事产品推销业务过程中,擅自收取并非法占用货款,公司多次催讨未果,遂委托本律师团队作为原告方代理人进行维权。

【案件过程和裁判结果】

经过多次沟通会谈、梳理研判案件证据材料,代理人形成了初步意见,根据被告居无定所,且与原告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的情况,建议当事人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向其户籍地法院起诉。当事人认可了代理人的建议,案件在惠州当地法院顺利立案。此案经过惠州两级法院的审理,最终支持了原告方的诉求,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此案是典型的多程序叠加实体的复合型案件,包含了本诉及上诉、反诉及上诉、管辖异议申请及上诉,程序反复拉锯、历时一年多,最终,原告方全面击败被告,取得彻底的胜利。

【本案的难点和特色】

一、案由选择

案由选择是立案时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准确判定民商事法律关系,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存在一定的模糊性,确定适当的案由,是保证及时、快速立案的前提。

代理人根据当事人表述的情况以及提供的资料,也无法准确判断双方的真实法律关系,最后总结为可能存在两种关系的可能性:1、雇佣合同关系;2、委托代理关系。从案件把握的角度,代理人认为按照雇佣合同关系确认双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较为稳妥,并进而确认被告存在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依法构成财产侵权,公司可依法主张财产损害赔偿。如果确认为委托代理法律关系,那么双方之间就构成了合同纠纷,案件将变得更为复杂和不可控。事实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对案由提出了异议,企图将案件推翻,但法庭认为本案案由准确,否定了被告的异议。尽管最终适用合同法规定,确定本案标的为合同之债,但是二审法院认为原告起诉案由正确,一审认定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正确。

二、管辖地确定

被告经常在广州城区活动,业务范围也在城区。原告派出机构在东莞,靠近广州增城。因此,无论从法院选择还是从代理成本的的角度,在广州起诉更为适宜。但是,一方面被告身份材料有限,难以在广州立案,另一方面,如果以合同履行地的条件确定管辖,那么本案又将被拖入代理合同纠纷的泥潭。因此,从最终结果把握的角度出发,代理人建议前往被告户籍地法院起诉。

三、货款证据的梳理

本案标的算不上特别大,但是涉及大量小额交易,来往交易凭证或电子信息零散、繁杂。因此,本律师团队组织人员,集中三天的时间,将纸本的以及短信、微信、电邮、QQ等载体的材料,按照时间先后、单据类型、对应关系、抵扣减等、承诺书等名目,分门别类予以梳理、对应,核实出最终的应收货款金额,为最终赢得赔偿打下了坚实基础。

四、反诉在一审中的不予受理

1、被告在一审程序中提出反诉,认为双方之间构成委托代理关系,但是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或物权保护纠纷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不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即使如被告主张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主张的是劳动报酬,那么在双方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也应主张雇佣合同纠纷,与本诉物权保护纠纷也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因此,无论从哪个方面来分析,被告提出的理由均不能符合反诉成立的条件。

2、被告上诉认为双方是委托代理关系,但是其一审中所表述的业务提成,属于劳动报酬性质。被告这里出现了表述出来的事实和主张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情形,法院基于被告自认事实,认为劳动报酬纠纷与本案法律关系不同是正确的。

【难点延展】

根据一审判决,法官未变更案由,但是适用合同法作出判决。二审确认一审案由正确,维持一审判决。表面上看完美无缺,但瑕不掩瑜,这里还是出现了一定的问题,值得商榷。

原告以物权保护纠纷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并未变更诉求,虽然一审法官确认侵权成立,但是判决按照合同之债进行认定,即法官事实上已经变更案由为合同纠纷。二审法院明确表述一审确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正确的,但是并未指出一审其实是在变更了案由后作出的,存在一些瑕疵。

法官有依职权变更案由的权力,因此,一审判决没有问题。尽管如此,一审法院也应当在审理过程中对案由进行释X,这是小瑕疵。

当然,原、被告经协商产生新的合同之债是对财产损害金额的确认,金额上是一致的,因此,案由变更并不会对结果造成影响。


2003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同年7月入职海关,2017年1月,从海关离职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企业合规师。李刘律师拥有深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82
  • 擅长领域:海关商检、知识产权、经济犯罪、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