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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公司与张XX、冯XX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甘肃勇盛(静宁)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年09月08日 3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XX公司(以下简称XX三建)。
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武都XX。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该公司九分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姚XX,XXXX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XX,男,1950年2月5日出生,汉族,XX省广电局关山电视调频台退休职工,住XX省平凉市。
原审被告:冯XX,男,汉族,1964年2月28日出生,原XXXX负责人,住XX省平凉市。
原审被告:薛XX,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XX省平凉市崆峒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XXXX律师。
再审申请人XXXX公司与被申请人张XX、原审被告冯XX、薛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8民终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XX三建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案所涉由张XX给冯XX借款100万元,作为借款人的冯XX,是以XX佳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借款,而不是以XX三建平凉广电项目部经理的名义借款;无证据证明该笔款项进入XX三建的资金账户;从《经营承包责任书》来看,XX三建未授权冯XX对外借款,冯XX也不能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协议;承包期限为2011年12月5日至2013年12月5日;举证的9份法律文书,证明了XX三建的观点。(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冯XX不是XX三建在平凉市广电新闻中XX项目部的项目经理,其对外借款不是职务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职务行为特征。综上,张XX和XX三建之间没有借款合同关系,且冯XX对外借款的行为因不具备相应职权而不构成职务行为,其行为亦不构成表见代理,其借款行为的后果应由冯XX自行承担,原审法院判处XX三建承担还款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申请再审。
张XX提交意见称,冯XX系XX三建平凉项目部负责人,其以XX三建名义借款并用于项目工程;项目部不具有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冯XX对外进行的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冯XX和XX三建共同承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冯XX提交意见称,XX三建平凉广电项目部系XX三建的内设机构,其系该项目部负责人,因在建工程资金周转困难,向张XX借款100万元,是为了工程能够继续运行;该笔借款用于XX三建工程项目,借款事实清楚;其借款行为系职务行为,XX三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薛XX提交意见称,冯XX以XX三建平凉项目部名义向张XX借款,薛XX才为借款提供担保;《借款保证还款承诺书》上有平凉项目部的印章,借款方为XX三建公司平凉项目部;冯XX构成表见代理;借款用于广电大厦项目建设;《经营承包书》是冯XX与XX三建签订的内部协议,借款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XX三建承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借款人冯XX与出借人张XX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2、案涉借款是否用于XX三建平凉市广电新闻中XX项目;3、XX三建对该笔借款是否应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中,申请人XX三建主张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无法排除虚假诉讼可能性,侵害其合法权益,不应承担清偿责任。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完全排除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存在相互串通,侵害XX三建合法权益的可能性,但XX三建未提交证据证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应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诉讼。原审法院仅以借据认定其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缺乏证据支持;同时,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冯XX未提供该笔借款用于平凉市广电新闻中XX项目的直接证据。据此,原审判决认定的基础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XX三建申请再审的理由成立。
综上,XXXX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7年,是隶属于甘肃省司法厅的省属律师事务所,曾获得司法部“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获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平凉
  • 执业单位:甘肃勇盛(静宁)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62000********XL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行政诉讼、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