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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照失效后驾车肇事 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发布者:翟凯律师|时间:2021年05月30日|分类:法律常识 |354人看过举报

女士问:

  我投保限额10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时,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中用黑体字特别提示“驾驶人员无驾驶证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个月前,我因有事,让驾驶证已经失效且被公告停止使用的谢某帮忙接儿子回家。没想到,谢某在途中将他人撞成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谢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而保险公司以谢某在驾驶证失效期间驾车属于无证驾驶为由拒绝理赔。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律师解答

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即其有权拒绝理赔。

一方面,驾驶证失效后驾车等同于无证驾驶。《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第3条“关于对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处罚问题”中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4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后,驾驶人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在性质上属于驾驶资质中止后的无证驾驶行为;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与之对应,谢某在驾驶证早已失效且被公告停止使用后仍继续驾驶,当属无证驾驶。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保险公司应否对无证驾驶行为承担理赔责任,取决于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是否将无证驾驶作为免责条款并予以释明。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已经用黑体字特别提示“驾驶人员无驾驶证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说明保险公司将之纳入了免责条款而且予以了释明,因此其有权拒绝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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