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3日,顺风车车主华某驾驶小轿车,因操作不当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车相撞,事故造成华某所驾驶的车辆乘客温某受伤。经交警认定,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之后,乘客温某将顺风车车主华某、滴滴公司、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赔偿32万元。
庭审中,被告华某认为,应当由保险公司及滴滴公司先行赔偿后,再由他对剩余款项承担赔偿责任。
但滴滴公司抗辩,顺风车信息服务平台由北京运达公司运营,仅是借助于滴滴基础信息平台业务,因此滴滴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而顺风车合乘行为属分摊出行费用而非经营性收益,北京运达公司提供的是信息展示及信息匹配功能,属于信息居间服务而非承运服务,滴滴公司及运达公司均未提供承运服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则提出,原告投保的《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险》,仅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津贴三项,而且该意外险属于人身险,系合同纠纷,保险公司不应当被列为共同被告。
经调解,最后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温某20万元,华某赔偿12万元。
律师说法:
该案在调解中有几个关键的法律知识点。如,滴滴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顺风车属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合乘提供者与合乘者通过平台达成合乘民事法律关系,相关责任义务由合乘各方依法承担。北京运达公司运营的顺风车平台只负责发布合乘信息,由车主和合乘者自行匹配路线并进行接洽,平台就匹配成功的订单收取10%的信息服务费,北京运达公司提供的应为居间服务,不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不存在侵权行为和责任。滴滴公司是网约车的运营主体,经营范围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等,但不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顺风车服务。滴滴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乘客搭乘顺风车发生事故或者意外,损失由谁承担?顺风车发生事故或者意外,若车主未投保车上人员险或投保额度有限,赔偿风险则要由顺风车车主承担。本案中幸运的是,保险公司在顺风车订单生成后,就为乘客赠送了《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险》,可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津贴三项进行赔偿,使得原告的损失可通过另一途径弥补,同时原告也愿意在本案中将保险公司的理赔款抵扣顺风车车主应当承担的赔偿费用。
但要明确的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依然在顺风车车主,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与意外险合同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告在向保险公司理赔后依然可向顺风车车主主张相关权利。
广大驾驶员应注意行车规范,以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广大乘客在选择车辆出行方式时,须提前了解车辆背后的各类风险以作选择。对于共享平台而言,在实现经济效益的同时应该担负起社会责任,严格审查顺风车车主资格,提高准入机制,让广大乘客安全、便捷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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