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凯律师网

“专注纠纷解决,用心做好每一个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IP属地:安徽

翟凯律师

  • 服务地区:安徽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9:00-23:00

  • 执业律所:上海君悦(合肥)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96775894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邻居装修“改造”公共区域,需负法律责任

发布者:翟凯律师|时间:2021年04月02日|分类:法律常识 |1803人看过举报

先生是某小区的业主。丁先生是同层的另一户业主。两人的房屋相互毗邻,楼道中间有一通风井,与房屋过道之间有一L”形铁质围栏相隔。在围栏北边,有一个花池,花池以北为悬空墙体。

    张先生一家于20191月入住该小区。几个月后,隔壁的丁先生开始装修。期间,丁先生擅自改变了通风井结构,不仅拆除了开发商安装的安全防护围栏,还把花池用混凝土填满,在原围栏往北,又重新设置了一道围栏。

    张先生认为,丁先生这样一改动,不仅公共区域面积大幅缩小,致使业主无法欣赏绿化,而且重装的防护栏焊接粗糙,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对此,先生多次找到丁先生沟通,希望他及时将建筑恢复原状,但未得到回应。202011月,先生将丁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将通风井处的围栏、花池恢复原状。

  办案过程中,承办法官前往小区实地查看,发现情况确如先生所述。

  庭审当天,原、被告双方均到场。

  丁先生认为,先生并没有资格告自己,因为案涉区域系全体业主共有,先生无权代理全体业主起诉自己主张权利。围栏是装修时临时搭建的,等装修完成后,自己会做处理。另外,自己的改装行为并没有对先生的生活造成影响。庭上,双方都提到,该小区当时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

  关于本案原告主体是否适格,法院经审理认为并没有问题。同时,涉案L”形铁质围栏、花池及所在区域是业主共有部分,被告在装修房屋时,改变了这些建筑的设计结构和使用功能,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被告拆除围栏后所新设围栏之北即为悬空墙体,增加了安全隐患,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原状,合法合理。

  最终,法院判决丁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通风井处的围栏、花池恢复原状。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原、被告为同一住宅小区的业主,均签了该小区临时管理规约,均应受该规约的约束。根据规约,业主在装修中禁止擅自占用或损坏通道、公共设施等,造成其他业主物业损害或导致全体业主共同权利受损的,其他业主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现原告以被告擅自改变业主共有部分设施侵害其权益为由提起诉讼,其主体适格。

  法院认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对业主共有部分,各共有权利人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有权合理使用,但使用时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安徽 合肥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96775894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97145

  • 昨日访问量

    26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翟凯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