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李某的网店主要销售衣帽商品。去年他注册了一个商标用于经营活动,并将该商标印在自己销售的衣帽上。其拥有的这个商标是一幅由线条绘成的简笔玉兔图案,而绘制该图案的为钱某。钱某认为,李某未经自己同意,将他绘制的图案注册为商标使用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李某抗辩认为,他对钱某享有著作权没有异议,但他享有商标权也是国家认可的,既然国家都认可他使用这个商标,那他的使用行为就不应当构成侵权,也不需要赔偿损失。
法院裁判要旨:商标的主要功能是帮助相关公众识别商品的来源,商标的注册采用核准制,需要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的核准后,申请人才能获得相关的商标权利。本案中,原告钱某设计绘制了玉兔图案,是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之后被告李某将该作品作为自己的商标图案进行了商标注册申请并获得核准,即李某的商标权与钱某在先的著作权之间产生冲突。一个作品自创作完成后,创作者就拥有著作权,李某注册商标在后。李某使用该美术作品时,自然知道该作品是他人创作,但在未取得他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将其注册为商标,存在主观过错。基于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申请商标不应当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故判决李某赔偿7000元并办理该商标的注销登记手续。
律师评析:商标权与著作权之间的冲突,是最典型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之一。就商标来说,即便完全相同的商标标志商标法也不禁止不同的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因作品的保护通常不考虑载体,一旦商标标志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则意味着其可以不受商品或服务类别限制从而获得全类保护。现在不少店主都有品牌意识,想通过注册商标规范并扩大经营,但有些人法律意识不强,不会特地找人设计商标图案。有的人可能就随意下载自己中意的图案,直接作为商标申请,并没有意识到这侵犯了著作权。所以建议商家们要么找人设计,要么尝试联系创作者以取得对方的同意,擅自取用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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