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章娇律师
导读:
离婚诉讼中,若共同财产包括未取得产证的房屋,法院该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
甲入赘至乙家居住生活,未生育子女;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感情一般,期间,乙违反夫妻相互忠诚义务,2017年4月,双方产生矛盾,甲则于2017年8月回父母亲处生活。甲申报共同财产:房屋(甲与乙为共有人,但尚未办理房产证),双方一致确认首付款628000元,其中10万元为共同财产支付,余款528000元为乙父亲支付。甲向原审法院起诉,判令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
争议焦点:
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应如何分割。
法院认为:
经对甲与乙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认为两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甲的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登记为甲与乙共有的房产,该房产尚未领取房屋产权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目前不宜判决所有权的归属,相关当事人可在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另行主张。
法院判决:
一、甲与乙离婚。
二、驳回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总结:
离婚诉讼中,尚未领取房屋产权证的房屋,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当事人领取房产证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