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一方在离婚诉讼再审期间死亡,其死亡抚恤金是否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情简介:
甲在第一任妻子病故后,与乙登记结婚。两人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夫妻两人婚后常因琐事争吵。2013年8月21日,甲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甲、乙离婚,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乙负担。
法庭上乙也同意离婚,足可以证明甲、乙两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依法准许甲、乙离婚。
乙对一审判决中财产分割部分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乙向二审法院提起再审,甲于再审期间病故。法院依法通知甲的法定继承人作为本案的当事人承担诉讼。乙提出要分割甲的死亡抚恤金。
争议焦点:
甲的死亡抚恤金依法是否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认为:
甲起诉与乙离婚一案,原一、二审依法判决准许二人离婚,该离婚判决的内容已经生效,甲与乙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
关于甲的死亡抚恤金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问题。死亡抚恤金的性质是甲所在单位等给予甲近亲属及被扶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甲与乙的离婚判项已于二审判决生效时发生法律效力,两人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而甲是于再审过程中死亡,此时乙已经不属于甲的近亲属或被扶养人,因此,甲的死亡抚恤金依法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判决对有关争议财产的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实体处理恰当,但由于甲在再审期间病故,其继承人已经依法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故需撤销原二审的判决及变更原一审判决中有关判项的诉讼主体。
法院判决:
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总结:
再审期间,双方的离婚判决已经生效,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甲的死亡抚恤金依法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