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我们或许听到过“抽逃出资”,股东的什么行为构成抽逃出资,以及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案情简介:
甲公司有股东乙、丙。2009年11月11日,甲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决定公司注册资本由320万元变更为2000万元,增资1680万元,其中乙增资1512万元,丙增资168万元,并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同日,丁将1512万元转至乙银行账户,将168万元转至丙银行账户,乙、丙随后将该1680万元缴存至甲公司账户。甲公司随即办理了增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09年11月12日,甲公司以“预付货款”名义将1680万元转给丁。
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一、乙向甲公司返还抽逃的出资额1512万元,并支付出资款利息,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丙向甲公司返还抽逃的出资款168万元,并支付出资款利息,乙对上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诉讼费、保全费及其相关费用由乙、丙承担。
争议焦点:
乙、丙应否向甲公司连带返还抽逃出资款168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法院认为:
抽逃出资是指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未经法定程序将认缴的出资或增资取回,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案中,甲公司股东会决定增资1680万元。同日,丁将1512万元、168万元分别转至乙、丙银行账户,乙、丙随后将该1680万元缴存至甲公司账户,并于次日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以公司“预付货款”的名义将1680万元转回丁。乙、丙将增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未经法定程序将增资抽回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损害了甲公司的权益,其行为构成了抽逃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乙、丙构成抽逃出资,依法应当返还抽逃出资款1680万元,并从抽逃出资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款项实际缴清之日止。乙、丙系夫妻关系,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支付责任。
法院判决:
乙、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甲公司返还出资款168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从2009年11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缴清之日止)。
总结:
股东将款项打入公司账户,验资成功后,又将款项转出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