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离婚诉讼中,双方都想为自己争取最大利益,可否通过将手上的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来实现呢?
案情简介:
甲、乙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乙曾于2018年2月5日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甲、乙离婚。现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乙离婚。
乙主张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有东风日产牌轿车一辆,双方议价45000元。
甲称,车辆已用于抵债,过户至案外人名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争议焦点:
已经过户到案外人名下的轿车,是否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认为:
甲、乙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乙离婚,乙同意离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对于东风日产牌轿车,虽已过户至案外人名下,但乙对甲主张的该车系用于抵债的事实并不认可,甲也无证据加以证实,故该车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判决:
一、准许甲与乙离婚;
二、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乙车辆折价款22500元;
总结:
未经对方同意,一方擅自过户到案外人名下的财产,在离婚时,依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